简述仲裁的定义。

题目

简述仲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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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我国国内法院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


    参考答案:

    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7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58-61条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关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的批复》中指出:“如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且上述事项与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可以撤销该超裁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指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撤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该规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简述串行仲裁和并行仲裁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 串行仲裁的优点是控制简单、硬件开销少,缺点是实时性差,特别是当优先级高的设备交换频繁时优先级低的设备会长期得不到响应。并行仲裁中,设备的优先权由仲裁器设定,判优速度快,且与模块数无关,较灵活。缺点是部件复杂,连线多。

  • 第3题:

    简述仲裁中调解的具体做法及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仲裁中调解是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仲裁庭即应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特别是调解书具有强制性,是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的一大特色。我国《仲裁法》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4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以及仲裁的时效制度。


    正确答案:(1)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仲裁的主题和对象具有特定性、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2)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①仲裁庭制度: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性质,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
    ②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想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③合议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④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员应当回避。
    ⑤管辖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⑥区分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仲裁的时效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是:
    ①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实时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②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③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 第5题:

    简述仲裁的特征。


    正确答案: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
    ①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但我国劳动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不同于一般仲裁。
    ②仲裁具有专业性。仲裁员一般都是由精通专业、公正而有权威的人士担任,供当事人选择。
    ③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灵活,这是仲裁自愿原则的一个体现。
    ④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
    ⑤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仲裁的保密性强,且一裁终局,所以比诉讼更富有效率,也更能节省成本。
    ⑥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正确答案: (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3)申请的实践不同;
    (4)管辖的法院不同;
    (5)法院的处理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劳动仲裁和一般仲裁的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区别:性质不同:劳动仲裁属于半官方性质,一般仲裁处于民间性质;启动条件:劳动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申请,一般仲裁一定要有仲裁协议,书面或口头。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先裁后审,一般仲裁一裁终局。
    联系:都属于非诉讼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仲裁的定义。

    正确答案: 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是终局,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简述串行仲裁和并行仲裁的基本思想。


    正确答案: 串行仲裁的基本思想是:各总线主模块可同时申请使用总线,但总线仲裁部件上发出的总线响应信号是在各部件间串行传送,如果响应信号到达某一部件时,该部件没有总线申请,则响应信号继续下传,当到达某一部件时有总线申请,则响应信号就中止,不再往下传,也表示该申请总线使用权的部件获得总线控制权。并行仲裁的基本思想是:仲裁电路内设有一个优先编码器和优先译码电路,各主模块的总线申请信号可同时送入优先编码器,对各申请信号同时按优先级编码,然后将编码送译码电路译码,译码输出的是对应优先级最高的设备的请求,该输出作为总线响应信号送到对应的总线主模块,从而该模块获得总线控制权。

  • 第10题: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分别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与后三者的主要区别:
    a.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产生的,国际商事仲裁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国际民事诉讼却全然具有强制的和国家司法程序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外国因素的一种仲裁制度,有时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需要外国的协助。而国内经济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同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
    c.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所涉及的一种制度。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则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端的一种仲裁制度。

  • 第11题:

    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则


    正确答案:1.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2.双方当事人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

  • 第12题:

    简述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正确答案:(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3)申请的实践不同;
    (4)管辖的法院不同;
    (5)法院的处理不同。

  • 第13题:

    问答题
    简述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1.据实合法原则。
    2.独立仲裁原则。
    3.一裁终局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4题:

    问答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以及仲裁的时效制度。

    正确答案: (1)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仲裁的主题和对象具有特定性、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2)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①仲裁庭制度: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性质,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
    ②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想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③合议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④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员应当回避。
    ⑤管辖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⑥区分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仲裁的时效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是:
    ①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实时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②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③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5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国内法院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

    正确答案: 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7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58-61条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关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的批复》中指出:“如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且上述事项与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可以撤销该超裁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指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撤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该规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