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法院。假设1: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题目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法院。假设1: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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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 )

    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

    B.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

    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
    【相关考点梳理】2007 年 《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 5 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 第2题:

    营业地位于A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B国的乙公司缔结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C国公司。A国和B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选择贸易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
    B.《公约》不能适用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为甲、乙公司系同一国籍
    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买卖的是飞机,则《公约》不能适用
    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发生争议,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加以解决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包括贸易术语在内的国际惯例。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营业地是判断“国际性”的唯一标准。选项C正确。《公约》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买卖,其中就包括飞机。具体内容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公约》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并不在公约的规制范围中。上述不属于公约规范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 第3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FOB术语。A项,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两个版本并存,选用哪个版本须由当事人约定,并非一定适用2010年通则,A项错误。
    B项,对于FOB术语,2000年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2010年通则将风险转移时间改为货物装上船时,无论依哪个通则,B项表述均为错误。
    CD项,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C项正确。双方选择适用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错误。

  • 第4题:

    共用题干

    1998年7月中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5年9月中国公司就该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法院在判断该合同诉讼时效时应当根据()确定。
    A、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B、法院地国的法律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答案:D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
    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
    《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

  • 第5题:

    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
    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
    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答案:D
    解析:
    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

  • 第6题:

    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人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

    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 通则的FOB术语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 选项错误,因为中国已撒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 形式的保留。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 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 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 第7题: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法院。假设3:B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为B国不是《公约》成员国,该合同不能适用《公约》,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 第8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适用甲国法
    •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适用乙国法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有关合同争议适用中国法律。若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应适用(  )。[2009年真题]
    A

    中国法律

    B

    法国法律

    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

    中国或法国法律


    正确答案: 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即使处于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应当适用公约,但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以合同条款的方式约定适用其他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本案中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从而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 第10题:

    问答题
    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C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在日本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C公司出口1万台空调机。后发生纠纷诉之于中国法院。请问:(1)假设1: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日本法。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2)假设2: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3)假设3:B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法院。假设1: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适用C国法。因为《公约》对缔约国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则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C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在日本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C公司出口1万台空调机。后发生纠纷诉之于中国法院。  问:(1)假设l: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日本法。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2)假设2: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审理该合同纠纷?为什么?  (3)假设3:B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

  • 第14题: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

    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
    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

    答案:D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 第15题:

    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案:A
    解析:
    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选项不正确,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 第16题:

    共用题干

    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
    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答案:A,B,C
    解析:
    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

  • 第17题: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
    【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

  • 第18题:

    美国橘子公司与中国草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草莓公司在其住所地中国广州为橘子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双方因该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法院处理此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依据美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美国法律未作规定,则直接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B.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不再适用美国法而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C.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
    D.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英国的法律且未提出适用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答案: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据此,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项,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19题: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法院。假设2: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公约》规定,在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没有约定时,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

  • 第20题:

    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那么该合同有关问题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B、双方可以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C、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仅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D、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问答题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法院。假设2: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公约》规定,在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没有约定时,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那么该合同有关问题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

    双方可以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

    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仅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


    正确答案: 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依此可见,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这项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以上所述可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为正确答案。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两国企业间的买卖合同中,不适用该公约的有(  )。[2012年真题]
    A

    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甲国的乙国B公司之间的机电产品买卖合同

    B

    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乙国的乙国B公司之间的农产品买卖合同

    C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船舶的买卖合同

    D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货币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D,A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不适用于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所以C项、D项不适用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前提,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A项中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均在甲国,不适用该公约。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

    B

    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

    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

    D

    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B项,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FOB项下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购买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舶上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故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为货物上船,而非货交承运人。
    C项,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D项,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在贸易术语未能解决的问题上仍要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