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题目

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他用历史的和比较(整体的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和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应。
(5)法律自身要保持和谐——立法目的与法律内容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体系的和谐。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就是这些关系综合起来的所构成的。
更多“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述清炒法的含义和目的?
    含义:净制后或切制后的饮片,不加辅料,置预热炒制容器内,加热翻动炒至一定程度要求的的方法,称为清炒。按照炒制药物时火力及程度标准要求不同,分为炒黄、炒焦、炒炭三种。
    目的:
    (1)增强药效
    (2)降低毒性或毒附作用
    (3)缓和药性
    (4)增强或产生止血作用
    (5)保证药效,利于贮存
    (6)便于调剂和制剂

  • 第2题:

    试述张从正汗吐下三法的含义。


    正确答案: 子和认为,凡能疏散外邪的方法都属于汗法。对于吐法,子和认为凡邪气在上,皆宜吐之。子和还认为,凡具有下行作用的方法都属于下法,并不局限于泻下通便。张氏还以针刺出血作为汗法,扩充了三法的含义与治疗范围。

  • 第3题:

    "预防为主"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试述预防为主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 "预防为主"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第一,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将之放在优先地位;
    第二,强调预防,但并不是轻视医疗;
    第三,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这是预防为主的总要求。

  • 第4题:

    法的定义(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 第5题: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写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6题:

    试述吴鞠通提出的治疗湿温病之“三禁”法内容及含义。


    正确答案: 禁汗、禁下、禁润,即湿温病初期治疗禁用辛温发汗、苦寒攻下、滋养阴液。“汗之则神昏耳聋,甚则目瞑不欲言,下之则洞泄,润之则病深不解。”

  • 第7题:

    名词解释题
    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政体、自然条件、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等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理论。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历史上有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在“法的精神”的诸多因素中,孟德斯鸠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为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孟德斯鸠的有关思想被人们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这种观点虽然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确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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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荷载结构法、地层结构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 荷载结构法:地层对于地下结构作用只是产生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包括主动的地层土压力和被动弹性地层抗力),用结构力学方法计算衬砌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内力和变形,又称为结构力学法。
    地层结构法:是地下结构与地层作为一个受力变形的整体,按照连续介质力学原理来计算地下结构以及周围地层的变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他用历史的和比较(整体的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和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应。
    (5)法律自身要保持和谐——立法目的与法律内容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体系的和谐。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就是这些关系综合起来的所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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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继承洛克的分权理论,加以更系统的发挥和阐述。他认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三种权力应分割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不仅应分开,而且还应互相制约。立法机关不但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
    具体讲,这种相互制约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立法机关由贵族院和平民院构成,这两部分各有其意见和利益,分别活动,互相行使否决权,可见立法部门内部具有互相牵制的关系。
    第二,行使机关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机关不能自行集会或闭会,行政机关决定集会或闭会的时间。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一种牵制。
    第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制约。另外,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
    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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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

    正确答案: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理论。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历史上有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在“法的精神”的诸多因素中,孟德斯鸠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为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孟德斯鸠的有关思想被人们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这种观点虽然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确有积极的意义。

  • 第14题:

    孟德斯鸠提出的著名观念是()。

    • A、法的威慑
    • B、法的作用
    • C、法的权利
    • D、法的精神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


    正确答案:《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 第16题: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积27年辛勤劳动写出来的巨著()。

    • A、《法的精神》
    • B、《波斯人信札》
    • C、《罗马盛衰的原因》
    • D、《利维坦》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法(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为“法”所支配。肯定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自然界是运动着的物质,是受自然界的固有的规律支配的。孟德斯鸠否定上帝的万能,认为上帝也为“法”所制约。他所说的“法”是泛指事物固有的法则、规律,有时也指人们制定的法律。
    上帝和万物一样,都受自身固有的“法”所支配。在政治上,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事,平等也不是意味着否定命令和服从,真正的自由只在于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真正的平等也只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政治观点的政论基础,便是他的“法”的历史观。

  • 第18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含义和范围的不同观点。


    正确答案: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传统的国际公法领域内逐渐形成的、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国际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广义说的核心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为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即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并不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范畴。其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氓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狭义说坚持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从纯粹理论上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该学说在探讨有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关系时,仅关注纯粹以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无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之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而广义说尊重客观现实,不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分科,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从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着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说,是学以致用、面向实际、有所创新。

  • 第19题:

    问答题
    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证券法》公开原则的含义及目的。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严复将__的__以《法意》之名移译到中国。 ( )
    A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B

    孟德斯鸠,法理学与法哲学

    C

    奥斯丁,论法的精神

    D

    奥斯丁,法理学与法哲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孟德斯鸠提出的著名观念是()。
    A

    法的威慑

    B

    法的作用

    C

    法的权利

    D

    法的精神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含义和范围的不同观点。

    正确答案: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传统的国际公法领域内逐渐形成的、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国际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广义说的核心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为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即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并不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范畴。其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氓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狭义说坚持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从纯粹理论上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该学说在探讨有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关系时,仅关注纯粹以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无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之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而广义说尊重客观现实,不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分科,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从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着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说,是学以致用、面向实际、有所创新。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