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述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参考答案: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但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它表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 第2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步,《刑法》第5条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选择D选项。

  • 第3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的暴行,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的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段话包含的刑罚的原则和理论有()。

    • A、罪刑相适应
    • B、罪刑法定
    • C、刑罚人道化
    • D、刑罚的公开性
    • E、刑罚的及时性

    正确答案:A,B,C,D,E

  • 第4题:

    关于刑事责任、犯罪、刑罚三者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刑事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与刑罚没有关系
    • B、刑事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与犯罪没有关系
    • C、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关系密切
    • D、刑事责任虽与犯罪、刑罚有联系,但联系不大

    正确答案:C

  • 第5题:

    犯罪与刑罚


    正确答案: 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 第6题: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A、平等地裁量刑罚
    • B、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 C、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D、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 E、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正确答案:B,D,E

  • 第7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基于“绝对理念”基础上的辩证同一。他指出,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的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
    由于人头脑中的思想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讲。从主观意义上讲,即从人的认识发展过程方面说,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头脑中的思维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并且凡是我们头脑中认为是合理的思想,都必定能够实现,使存在和我们的思想一致。从客观意义上讲,即从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上说,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客观思想”决定着事物的本质,一个事物只有符合其中蕴含着的“客观思想”才能具有实在性,而“客观思想”则在事物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与自己相一致。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基于“绝对理念”基础上的辩证同一。他指出,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的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
    由于人头脑中的思想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讲。从主观意义上讲,即从人的认识发展过程方面说,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头脑中的思维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并且凡是我们头脑中认为是合理的思想,都必定能够实现,使存在和我们的思想一致。从客观意义上讲,即从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上说,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客观思想”决定着事物的本质,一个事物只有符合其中蕴含着的“客观思想”才能具有实在性,而“客观思想”则在事物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与自己相一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的暴行,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的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段话包含的刑罚的原则和理论有()。
    A

    罪刑相适应

    B

    罪刑法定

    C

    刑罚人道化

    D

    刑罚的公开性

    E

    刑罚的及时性


    正确答案: A,B,C,D,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A

    平等地裁量刑罚

    B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C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D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E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正确答案: A,D
    解析: 平等地裁量刑罚是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内容,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 第11题:

    关于刑罚与犯罪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

    A.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

    B.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

    C.刑罚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D.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正确答案:ABCD

  • 第12题:

    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罚的报应观念主要存在于古代刑法,在现代刑法中没有任何意义
    B.刑罚的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准备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C.刑罚的一般预防,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放弃犯罪
    D.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为了预防的目的,应当一律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
    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科处刑罚的唯一理由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报应观念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即使在现代刑法中其对划定刑罚的上限也有重要意义。A选项错误。刑罚的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的人。B选项错误。所谓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C选项正确。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二者要并重。并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为了预防犯罪而一律从重处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选项错误。

  • 第13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黑格尔从“实体即主体”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思想不仅是思想的实体,也是存在的实体,这种思想就是“客观思想”。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首先,黑格尔所说的“思维”主要指的是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外的“客观思想”。所谓“存在”指事物的本质。因此思想与存在的同一性有两重含义:一方面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指的是事物与其自身的概念相一致,事物只有符合蕴含于自身之中的概念才具有实在性,因而事物生成的过程也就是实现自身本质的过程。另一方面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指的是我们的思想能够把握存在于事物之中的本质,而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的思想就不仅仅是我们的主观思想,而且就是事物的本质,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思想”。于是,思想就统摄一切而成为思想和存在的共同基础了。由此可见,本体论与认识论这两个方面在黑格尔哲学中是统一的,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逻辑学的一致性是黑格尔哲学的一条基本原则。
    黑格尔试图在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同一的基础上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由于在他看来只有思想能够认识思想,只有精神能够把握精神,因而如果思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那么事物的本质就是思想,所以他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

  • 第15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正确答案: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所谓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看,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因为复仇是一种新的侵害,它是否合乎正义,有其偶然性。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在未开化民族,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的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 第16题:

    关于刑罚与犯罪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 A、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
    • B、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
    • C、刑罚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 D、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的理论。

    正确答案: 黑格尔从“实体即主体”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思想不仅是思想的实体,也是存在的实体,这种思想就是“客观思想”。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首先,黑格尔所说的“思维”主要指的是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外的“客观思想”。所谓“存在”指事物的本质。因此思想与存在的同一性有两重含义:一方面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指的是事物与其自身的概念相一致,事物只有符合蕴含于自身之中的概念才具有实在性,因而事物生成的过程也就是实现自身本质的过程。另一方面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指的是我们的思想能够把握存在于事物之中的本质,而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的思想就不仅仅是我们的主观思想,而且就是事物的本质,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思想”。于是,思想就统摄一切而成为思想和存在的共同基础了。由此可见,本体论与认识论这两个方面在黑格尔哲学中是统一的,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逻辑学的一致性是黑格尔哲学的一条基本原则。
    黑格尔试图在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同一的基础上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由于在他看来只有思想能够认识思想,只有精神能够把握精神,因而如果思想把握了事物的本质,那么事物的本质就是思想,所以他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

    正确答案: 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犯罪,这里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这属于刑法的领域。他强调,犯罪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即他所谓的定在,因为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他批判斯多葛和古代立法的一个共同错误是,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黑格尔说,作为理念,它必须有这种定在。对各种犯罪应该怎样处理,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有着广泛的论述,他认为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而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种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如果说对所有权和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那么,对犯罪的扬弃便是刑罚。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实在法学的各种刑罚理论,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和矫正说。他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把犯罪及其刑罚视为一种祸害,犯罪是一种祸害,所以就需要刑罚这样一种祸害,其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心理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不法和正义,即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黑格尔说,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知道,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但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它表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正确答案: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所谓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看,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因为复仇是一种新的侵害,它是否合乎正义,有其偶然性。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在未开化民族,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的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