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前期物业交接查验的主体为()
第1题:
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交接止。
第2题: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客体是()
第3题:
《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4题:
以下关于物业项目交接的主体,说法正确的是()
第5题: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是根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
第6题:
物业建设单位或社区委员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建设单位
物业建设单位或居委会
第7题:
筹备组成立满1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已完成共用部位交接,建设单位提供事实服务的
第8题: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第9题: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全体业主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10题:
公共部分
公共区域
设施设备
共用部分
第11题:
物业共用部分
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第12题:
全体业主或物业的使用人
建设单位
全体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物业公司自行垫支
第13题: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14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15题:
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16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
第17题: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18题: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项目交接
第19题:
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
委托业主委员会
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委托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第20题:
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全体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
第21题:
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到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第22题:
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与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接主体为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
第23题:
建设单位可以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要承担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或筹备组成立满三个月前的物业管理费
建设单位可以不经业主同意将保洁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
在未完成共有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物业服务费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为业主和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