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题目

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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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4题。

    某村村民吴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政府的有关规定”批准了吴某的申请。吴某于2010年10月3日开始动工。后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的房屋妨碍了自己的通行,并且影响了自己房舍的采光,遂与吴某进行交涉。吴某认为自己建房符合标准,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以下题目:

    本案中,(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A.吴某

    B.村委会

    C.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

    D.乡政府

    E.土地管理局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认为建房审批行为侵害其相邻权,所以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 第2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6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 第3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若维持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理由:
    (1)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
    (2)适用法律正确。
    (3)符合法定的程序。

  • 第4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 第5题:

    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元。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
    • 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 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
    • 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

    正确答案:B

  • 第6题:

    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十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陈、吴依法可获得哪些赔偿?


    正确答案:陈、吴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10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第7题:

    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 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正确答案:乡政府与吴某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是乡政府为了达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一方签订的协议。该合同在内容上并未违法,即一对夫妇生育一胎。在此前提下,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是合法的,并不是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

  • 第8题:

    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十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陈、吴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认为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陈、吴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乡政府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 第9题:

    2009年11月10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11月20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下列哪个说法错误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乡政府应当十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须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C、乡政府不予受理是违法的
    • D、在法律意义上,乡政府已经受理了刘某申请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 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正确答案: 乡政府与吴某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是乡政府为了达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一方签订的协议。该合同在内容上并未违法,即一对夫妇生育一胎。在此前提下,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是合法的,并不是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十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陈、吴如果要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正确答案: 陈、吴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十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陈、吴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认为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陈、吴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乡政府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答案:C,D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 第14题:

    徐某经乡政府批准占地建房,因地基位置与村民江某土地相邻,江某以影响房屋通风为由阻挡徐某动工建房。徐某便经村委会同意到乡政府办理变更手续,但乡政府以原批准是根据乡里的整体规划进行,不同意变更地基,徐某即擅自移地动工建房。房屋建到一半时,乡政府在未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之妻见已动工的房屋被拆,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和妻子死亡的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B.乡政府不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
    C.乡政府只应当赔偿拆除房屋的损失,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D.乡政府对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导致徐某之妻的死亡的损失都应当赔偿,因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行为之间有联系

    答案:A,C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1)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乡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备该要件。(2)侵权行为要件即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所以该行为违法。(3)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的损害是拆除房屋的损害,其妻子的死亡与该行政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予赔偿。(4)法律规定要件即国家赔偿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所以针对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赔偿范围是拆除房屋的损失,不包括徐某妻子死亡的损失。所以选AC项。

  • 第15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 第16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17题:

    乡政府集中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整治工作,会议要求村委会干部张某、陈某参与该项工作。张某、陈某把计划生育对象刘某通知到村委会进行调查、宣传工作,并向刘某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刘某很生气,把告知书撕碎了,还把陈某打伤,离开村委会时还大骂张某和陈某做事太狠,要他们小心点。刘某的行为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A、扰乱单位秩序
    • B、阻碍执行职务
    • C、殴打他人
    • D、威胁人身安全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 第19题:

    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十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陈、吴如果要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正确答案:陈、吴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第20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第21题:

    单选题
    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李四,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李四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李四,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李四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王五,王五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李四和王五发生纠纷,李四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四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王五

    B

    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

    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

    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是李四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四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李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李四的合同,王五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故本题答案为C。

  • 第22题:

    问答题
    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十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陈、吴依法可获得哪些赔偿?

    正确答案: 陈、吴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10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徐某经乡政府批准占地建房,因地基位置与村民江某土地相邻,江某以影响房屋通风为由阻挡徐某动工建房。徐某便经村委会同意到乡政府办理变更手续,但乡政府以原批准是根据乡里的整体规划进行,不同意变更地基,徐某即擅自移地动工建房。房屋建到一半时,乡政府在未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之妻见已动工的房屋被拆,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和妻子死亡的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乡政府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B

    乡政府不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

    C

    乡政府只应当赔偿拆除房屋的损失,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D

    乡政府对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导致徐某之妻的死亡的损失都应当赔偿,因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行为之间有联系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①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侵权行为要件即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③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法律规定要件即国家赔偿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乡政府在未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利用行政职权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属于程序违法,因拆除房屋给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徐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徐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24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