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交通秩序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人体行为;聚众优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则是群体形式,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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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参考答案:(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 第2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 一重罪处罚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答案:B
    解析:
    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 项错误。
    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
    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 立本罪。故C项错误。
    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 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

  • 第3题:

    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B.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C.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如果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劫罪
    D.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答案:A,B
    解析:
    解析: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寻衅滋事要求“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其构成“情节严重”的一部分,因此仍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可以构成抢劫罪。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第4题:

    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


    正确答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 第5题:

    什么是盗伐林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与滥伐林木罪、盗窃罪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后者限于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以半秘密采伐,后者一般公开采伐。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后者只具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人以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资源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森林资源即生长过程中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后者对象是以被伐倒作为财物形式存在的林木,不属森林资源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擅自砍伐,可以秘密也可以公开,后者只能秘密。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 第6题:

    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正确答案: 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界限: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是看行为人是使用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 第7题: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 B、故意杀人罪
    • C、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正确答案:B

  • 第8题:

    下列聚众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成的有:()。

    • 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C、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D、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下列犯罪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包括()。

    • 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C、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D、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A,C,D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聚众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成的有()。
    A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B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C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D

    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交通秩序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人体行为;聚众优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则是群体形式,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聚众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的是()

    A、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D、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参考答案:A,C

  • 第14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 一重罪处罚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褎、侮辱妇女罪论处


    答案:B
    解析:
    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讲解: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 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项错误。
    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 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
    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 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 立本罪。故C项错误。
    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 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

  • 第15题: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首要分子构成的是()。
    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聚众哄抢罪


    答案:A,C
    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 款)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只能由首要分子构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和聚众哄抢罪(《刑法》第 268条)既可以由首要分子构成,又可以由积极参加的人员构成。

  • 第16题:

    下列关于聚众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 B、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 C、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行为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 D、聚众斗殴罪是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以()、()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正确答案:暴力;胁迫

  • 第18题:

    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包庇罪犯罪的目的。

  • 第19题:

    下列犯罪中,限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是()

    • 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C、聚众斗殴罪
    • D、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E、聚众哄抢罪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

    • A、妇女和丈夫不能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 D、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正确答案: 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界限: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是看行为人是使用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聚众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B

    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C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行为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D

    聚众斗殴罪是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犯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第23题:

    问答题
    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包庇罪犯罪的目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