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

题目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更多“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相关问题
  • 第1题:

    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男友王某同居并怀孕,因父母反对二人处对象,宋某一直将怀孕一事对外隐瞒。一日,宋某在其公司员工宿舍一楼卫生间内自然分娩产下一活体男婴后,不顾当日低温且下雪的室外环境,将男婴扔到女卫生问窗外的空地上,最终导致该男婴死亡。对于宋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构成遗弃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构成虐待罪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行为人将负有抚养义务的被害人抛弃,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关键是看该抛弃行为能否使被抛弃对象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危险。宋某将没有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婴儿扔在环境极其恶劣的室外,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2题:

    某日凌晨,苏某潜入宋家准备盗窃,不料宋某临时回家,发现苏某大声喊叫。苏某用凶器袭击,宋某与之搏斗,被凶器击中后倒地不动,苏某认为宋某已死,从宋某身上搜得现金6800元,一条手链后逃离现场,对苏某的行为性质判断正确的是(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苏某入室盗窃过程中,遇到宋某,并使用暴力将宋某打倒,并拿走财物的行为,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因此选择B选项。
    A项: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C项: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D项: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 第3题:

    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请根据所学的婚姻法知识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是重婚?重婚有哪些形式?


    正确答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重婚的形式有两种: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办理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事实上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已构成重婚。

  • 第4题:

    周某(男)老家山东,已婚(非军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2003年开始与单身赵某(女)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 A、重婚
    • B、事实婚姻
    • C、家庭暴力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宋某,17周岁。某日赴宴后,宋某酒醉,独自回家途中遇蒙面人(毛某)持刀抢劫,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毛某胸部猛刺几刀,致毛某当场死亡,随后宋某酒醒,向公安机关自首。对于宋某的行为,属于中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是()。

    • A、宋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 B、宋某酒醉,意识不清。
    • C、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D、宋某在杀人后投案自首。

    正确答案:C

  • 第6题:

    2010年3月8日晚,某县烟草公司家属院内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案后,由大队长李某组织指挥侦破此案。经查,被害人袁某,女,33岁,某县中学教师,系县烟草公司经理冯某之妻。冯某和袁某平时夫妻关系不和,冯某多次提出离婚均被袁某拒绝。3月8日晚饭后,二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冯某失手将袁某打死。犯罪嫌疑人冯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全力追捕。而李某此时却向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请,理由是,其和犯罪嫌疑人冯某曾是多年的战友,一起转业到县城工作,平时关系十分密切,故自己不宜再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李某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能否停止其在本案中的侦查工作?


    正确答案: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李某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第7题:

    以下观点正确的有()

    • A、赵某,男,22周岁,曾患麻风病,已治愈;钱某,女,20周岁,患有不孕不育症,二人不能结婚。
    • B、孙某在酒吧认识李某并同居,三个月后得知李某为军嫂,遂结束同居关系,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应从轻处罚。
    • C、周某和妻子关系不和正闹离婚,期间公然以夫妻名义与另一名女子同居生活,虽未登记也构成重婚罪
    • D、公安民警郑某结识一名美籍女子,二人可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1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2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正确答案: 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1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2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1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2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男,22周岁,曾患麻风病,已治愈;钱某,女,20周岁,患不孕不育症,二人不能结婚
    B. 孙某在酒吧认识李某并同居,三个月后得知李某为军嫂,遂结束同居关系,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应从轻处罚
    C. 周某与妻子关系不和正闹离婚,期间公然以夫妻名义与另一名女子同居生活,虽未登记也构成重婚罪
    D. 公安民警郑某结识一名美籍女子,二人可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

    答案:C
    解析:
    根绝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其中有: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A项赵某曾患麻风病但已治愈,钱某患不孕不育症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二者可以结婚,A项错误;关于破坏军婚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明知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破坏军婚罪的一个条件是“明知对方是军人的配偶”,B项孙某跟李某同居时并不知李某是军人的配偶,所以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B项错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重婚构成重婚罪。C项中,周某与妻子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C项正确;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D项错误。故选C。

  • 第14题:

    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6年,因张某长期驻外,后与蒋某(女)同居,生一女,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蒋某属于非法同居
    B:张某与蒋某是事实婚姻关系
    C:这个孩子与王某是拟制血亲的关系
    D:张某与蒋某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家庭共有财产划分

    答案:A
    解析: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张某与蒋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第15题:

    李某(女,19岁)为达到与张某(男,24岁)尽快结婚的目的,伪造身份证骗张某进行婚姻登记。但一年后,李某因外遇欲与张某离婚,遂以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诉请法院宣告无效。对此正确的判断是()。

    • A、张李二人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 B、张李二人涉嫌伪造证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 C、法院应认定张李二人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 D、李某提起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请根据所学的婚姻法知识回答以下问题:本案中,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本案中的卜某明知井某已与李某办理结婚手续而仍与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井某在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前夫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属于事实上的重婚。故卜某与井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

  • 第17题:

    某日,周某和赵某到一歌厅消遣,找来一名女子宋某陪唱歌,周某见宋某姿色不错,提出要陪“出台”(包夜发生性关系)。宋某则提出要先给钱方“出台”,周某不愿出钱,宋某即不同意“出台”,周、赵二人即强行将宋某挟持至歌厅一包房内,周某对宋女实施了奸淫,赵某正欲奸淫时,因宋某呼喊求救,惊动保安,二人方才罢休。周某和赵某应当如何处理?()

    • A、周某构成强奸罪,赵某不构成犯罪
    • B、周某、赵某均不构成强奸罪
    • C、周某构成强奸罪,赵某属强奸未遂
    • D、周某、赵某均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素有赌博恶习,因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钱财用于赌博之意。某日,王某得知宋某颇有家资,决定从宋某处弄点钱。于是,王某伪造了姓名为王××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找到宋某,谎称自己在做水产生意,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愿意以高额利息向宋某借款,并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宋某同意后,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王某在合同上署名王××,并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宋某借给王某100万元。王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并阐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正确答案: 1.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谎称做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高额利息为幌子,骗取宋某100万元,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有赌博恶习,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宋某钱财用于赌博之意,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以高额利息为幌子,骗取宋某100万元,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因此对王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它们的相同点在于:
    (1)主观方面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2)行为上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主体上,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是复杂客体。
    (3)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产,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 第19题: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 第20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正确答案: 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正确答案: 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1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2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正确答案: 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弦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请根据所学的婚姻法知识回答以下问题:本案中,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本案中的卜某明知井某已与李某办理结婚手续而仍与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井某在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前夫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属于事实上的重婚。故卜某与井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