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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参考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3.保护主义: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认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 第2题:

    听力原文: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以( )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A.保护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原则

    D.普遍和辖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这道题考查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是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我国采取的空间效力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 第3题:

    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立的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
    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捕或者毁灭证据。

  • 第4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 A、刑法的空间效力
    • B、刑法的时间效力
    • C、刑法的处罚力度
    • D、刑法的犯罪范围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有关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错误的说法是()。

    • A、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
    • B、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C、我国刑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
    • D、它与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共同构成刑法的效力范围

    正确答案:C

  • 第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方式的规定?

    正确答案: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
    (1)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3)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此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3.保护主义: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认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哪项?()
    A

    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

    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

    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D

    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

    正确答案: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
    (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反映在刑法分则的保留死刑的具体条文中往往表现为:该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以严格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另外,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规定的,并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这就从死刑的规定方式上保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18周岁以后再执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以后再执行。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审判的时候没有发现罪犯怀孕而作了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前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期,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以令人发指的手段,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摘除人体器官等惨无人道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条款的规定既是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政策的体现,也是刑法伦理精神的体现。
    (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所独有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这一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至于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来讲,应主要依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认罪悔罪的态度、有无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
    为了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执行,《刑法》第48条第3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修订后的《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是《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新增设的,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此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①明确了“限制减刑”的对象范围,即对累犯及8种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可以对其限制减刑;②人民法院对罪犯是否决定“限制减刑”有酌定裁量权。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缓期二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通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归纳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四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要区分两种情况: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判决宣告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并罚,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论述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及其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2分)
    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 6. 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它包括三个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
    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
    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第14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刑法对地的效力

    B.刑法对人的效力

    C.刑法对事的效力

    D.刑法对时的效力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 第15题:

    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哪项?()

    •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解决()问题。

    • A、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 B、刑法对人的效力
    • C、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 D、外国人在国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1)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2)从旧兼从轻原则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②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③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④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多选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解决()问题。
    A

    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B

    刑法对人的效力

    C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D

    外国人在国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①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因主刑的不同而不同: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政治权利同时恢复。管制刑期由于刑期的折抵而使管制实际执行的日期缩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日期也应随之缩短。
    b.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因为判处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发生刑期起算问题,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判决执行的一般原则,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5)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1)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
    ①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是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②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2)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往往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3)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不予追究”,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是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域外犯罪对国家的危害严重,应从严要求。
    (2)对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刑事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是,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道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刑法的效力包括
    A

    刑法的空间效力

    B

    刑法的时间效力

    C

    刑法的国内效力

    D

    刑法的国外效力

    E

    刑法的国际效力


    正确答案: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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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分类及排列的特点?

    正确答案:
    刑法各论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构建的理论系统。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分类及排列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10类,形成刑法分则的10章。
    (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是按照各类犯罪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由重到轻排列形成刑法分则的体系。
    (3)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