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第1题:
简述关于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一些欧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中南美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目前,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的趋势有所增加。另外,近年来有一种放弃本国法而采用住所地法的倾向。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有时涉及法院地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也有主张夫妻人身关系的某些方面应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的。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他们也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2)属人法原则。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采用属人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希腊、泰国等。
第2题:
简述档案官员地位和职掌变迁原因及趋势。
①宗法和世卿制度的瓦解:是史官职任变化的重要社会原因,此后出现了国君任免官员的官僚制度的萌芽,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发展,从此在原有世卿制度下史官位尊爵显的地位完全消失了。
②天道观念的变化:是史官职任、地位变化的又一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兼并战争的发展,反映到社会思想上,对“天”的信仰也进一步动摇。
③史官职掌的变化:当时统治者在频繁的战争中认识到,要想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与其求助与神鬼,不如设法增强自己的军事、财政势力。因此,主管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事务的政务官、军事官、事务官上升到首要地位。而管理祭祀鬼神和占卜的宗教官退居到次要地位,因而史官失势,地位下降,他们开始脱离对国家事物参谋顾问的高级管理工作,退居为次要官职,逐渐成为记注政事、点收档案的专职官员。
④档案专职的出现:战国时期新的官僚制度确立后,形成了一批新的掌管记注、管理文书档案的职官。有赵国的御史,齐国的掌书,秦国的尚书,魏国的主书等称谓,他们伺从国君左右,协助处理文书事务,并负责档案典籍的保管。
第3题: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变迁理论。
第4题:
简述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与西方社会学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
第5题:
二战后,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
第6题:
简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内容。
第7题:
又称夫妻同体主义
又称夫妻别体主义
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
夫的人格被妻所吸收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A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B.夫妻一体主义
C.男尊女卑
D.夫妻别体主义
第14题:
简述关于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时,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略
第15题:
简述古代档案工作人员地位的变迁。
第16题:
简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第17题:
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的立法有()。
第18题: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第19题:
第20题:
夫妻同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平等主义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