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第1题:
A.何某诉刘某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B.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
C.张某养的狗将王某咬伤,王某诉张某侵权赔偿
D.李某诉梁某返还借款
第2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第3题:
第4题:
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一日张某回家路过李家,见李妻独自一人在家收拾衣服,遂起歹念,便破门而入,将其推倒在院内柴堆上欲行强奸,该女大声呼救,刚好民警王某下班路过听到,王某表明身份,喝令张某住手,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王某,将王某的胸部刺伤,王某倒地,张某仍持匕首继续刺向王某,王某掏枪射击,将张某击伤,同时将路人刘某误伤。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刘某受伤应当由()
第5题:
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印刷厂做临时工,得知厂长刘某夫妻未生育子女,便从农村拐骗一个4岁男孩,谎称是其哥哥的小孩,送给刘某。刘某为表感谢,把王某转为正式工。王某构成()
第6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第7题:
王某与刘某的约定属于居间合同
因起诉时张某处于怀孕期间,王某无权起诉离婚
若刘某介绍时知道张某曾为“失足妇女”,王某有权撤销婚姻
王某起诉离婚的同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第11题:
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效力待定
第12题:
医师王某没有赋予马某平等医疗权,是不道德的
医师王某没有赋予马某平等医疗权,是道德的
医师王某没有赋予马某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是不道德的
医师王某没有赋予马某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是道德的
医师王某没有赋予马某知情同意权,是不道德的
第13题:
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介绍女青年李某到某饭店当服务员为诱饵,将李某骗到某县。途中,王某将李某强奸。到达某县后,王某强迫李某卖淫。李某因受不了摧残,趁王某看管不严外出报警,被某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某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1日将王某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时,省警校实习生张某问侦查员刘某,是否应当告知王某在侦查期间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刘某说不用告诉。后刘某聘请律师宋某提供法律帮助。宋律师要求会见王某,侦查员刘某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许宋律师会见在押的王某。 问题:
(1) 侦查员刘某对实习生张某提问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律师宋某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有哪些?
(3) 侦查员刘某不许宋律师会见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17题:
张某和王某夫妇俩因殴打陈某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和王某夫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后,继而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的诉讼参加人有()。
第18题: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
第19题:
第20题:
让刘某与王某交换联系方式
避免刘某与王某单独沟通
让刘某使用王某的手机
避免刘某与王某同时离开
第21题:
应当以美味食品厂为被告
应当以张某为被告
应当以张某、王某、李某为共同的被告
应当以张某、王某、李某、刘某为共同的被告
合伙人可以推举张某为诉讼代表人
第22题:
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第23题:
王某可书面通知刘某、张某二人,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王某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王某向法院起诉,应以刘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第三人
如王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刘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