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题目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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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D项是正确的。

  • 第3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将一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但未记载乙的名称即将票据交给乙,后乙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该记载有效
    B.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背书,则乙银行可以再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拟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在票据上记载了背书事项并交付了票据,则票据质押权设立
    D.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开户行贴现,甲公司与银行应当有真实交易关系,否则贴现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选项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选项D:商业汇票贴现是票据权利买卖,但不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贴现行为有效。

  • 第4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丙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丁银行代为收款,在背书栏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丁银行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汇票上的票据权利人是()。

    A.乙银行
    B.丙公司
    C.丁银行
    D.戊公司

    答案:B
    解析:
    在委托收款背书中:(1)背书人(丙公司)仍是票据权利人;(2)被背书人(丁银行)只是委托收款中的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戊公司属于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亦不享有票据权利。

  • 第5题:

    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该汇票付款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P银行应于6月12日足额支付
    • B、P银行对甲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 C、P银行有权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 D、甲公司应于6月10日前将票据款足额交付P银行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期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了“如果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的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当日甲公司在其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足以支付票据款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文句是否导致汇票的无效?如果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其进行追索的,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如果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其进行追索的,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7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本案是票据质押纠纷案。根据《担保法》第75条第1款和《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另外,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似乎可以得出,《担保法》和《票据法》在设定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担保法》强调的是合意和交付,而《票据法》强调的是背书记载和交付。但实际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8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票据质押担保行为中,合意、背书记载和交付都很重要。根据以上的阐述,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有效。

  • 第8题: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正确答案: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A

    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

    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

    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

    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2011年10月1日,甲外贸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2012年由于业务往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质押给丙商业银行设定质押,并从丙商业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丙前往付款行要求承兑遭到拒绝。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于丙银行的主张,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

    该票据质押无效

    C

    甲仍有权向乙主张票据权利

    D

    丙取得的票据质权属于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C两项,《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据此,乙公司开具的会汇票写明“不得转让”,丙银行不得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甲仍有权向出票人乙主张票据权利。
    BD两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丙享有票据质权,但出票人“禁止转让”切断了追索的效力。因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是()
    A

    甲公司须和银行签订票据质押合同

    B

    甲公司只须将汇票交付银行占有即可

    C

    甲公司须在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D

    甲公司应向银行作转让背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A

    丁公司

    B

    乙公司

    C

    甲公司

    D

    丙银行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公司)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戊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2)因丙银行拒绝承兑,丙银行不属于该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如果丙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

  • 第13题:

    (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需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 第14题:

    (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1)票据质押的,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或者“为担保”、“为设质”等)字样;(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至少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且由背书人签章)并交付。

  • 第15题:

    (2010年)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解析: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第16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 B、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 C、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 D、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期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了“如果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的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当日甲公司在其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足以支付票据款为由拒绝付款。A银行的承兑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银行的承兑记载事项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 第18题: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正确答案: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 第19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丙银行是否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本案中,丙银行是否对甲公司出质的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关键要看甲公司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若转质行为有效,则丙银行对质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转质行为无效,则丙银行对质物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质押的无效”的规定,甲公司将以公司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再行质押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因此,丙银行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

    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

    B

    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D

    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选项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3)选项C://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4)选项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第21题:

    多选题
    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该汇票付款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P银行应于6月12日足额支付

    B

    P银行对甲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C

    P银行有权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D

    甲公司应于6月10日前将票据款足额交付P银行


    正确答案: A,C
    解析: P银行已经对该汇票承兑,承兑后便成为承兑人,是该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在本题中,出票日期是2016年5月10日,汇票到期日是2016年6月10日。因此,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不得以出票人未足额存款为由拒绝付款,承兑人应当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未能足额交存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将票据质押给乙银行应做成背书

    B

    甲公司背书时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

    C

    甲公司的质押背书属于转让背书

    D

    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载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标书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

    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

    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

    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或者“为担保”、“为设质”字样。

  • 第24题:

    问答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期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了“如果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的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当日甲公司在其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足以支付票据款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背书记载的文句是否导致汇票的无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公司背书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该背书行为属于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