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

题目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更多“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出出票后一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乙企业将汇票背书后向丙企业转让,丙企业又背书向丁企业转让。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若乙企业未履行供货义务,甲企业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票据?

    (2)若银行拒绝支付,丁企业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甲企业要求赔偿?乙企业和丙企业对票据是否应负责任?

    (3)若丁企业在遭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


    正确答案:

  • 第2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首先要理清此案中的票据当事人,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应注意到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案中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

  • 第3题:

    共用题干
    2013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A公司的货款。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
    A、保证日期
    B、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
    C、保证人签章
    D、保证文句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本题考核相对记载事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其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背书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错误;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因此选项B错误;背书时不得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选项D是正确的。
    本题考核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本题考核退汇的情况。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第4题:

    共用题干
    2013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A公司的货款。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背书事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若该票据附有“货到付款”,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B、若该票据标明“商业汇票”,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C、若该票据仅将其一半转让给丁企业,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D、若该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则该票据的背书无效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本题考核相对记载事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其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背书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错误;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因此选项B错误;背书时不得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选项D是正确的。
    本题考核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本题考核退汇的情况。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第5题:

    案例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追索后,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甲企业
    • B、乙企业
    • C、丁企业
    • D、银行

    正确答案:A,B

  • 第6题:

    问答题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并签章。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多选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哪些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A

    B

    C

    D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中,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

  • 第8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商业汇票并经由银行承兑,交付给乙公司支付55万元货款,乙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 案例中,丁公司可以( )
    A

    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B

    拥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

    再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企业

    D

    再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甲企业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本题考核商业汇票。收款人或持票人拥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要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没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就可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故选BCD。

  • 第9题:

    多选题
    案例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追索后,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

    甲企业

    B

    乙企业

    C

    丁企业

    D

    银行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自票据到期为2004年6月20日。因此,持票人丁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6月21日—2006年6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并签章。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企业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出票人(甲企业)、保证人(丙企业)行使追索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丁
    B.甲、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B
    解析: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票据转 让流通环节过多,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要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 则乙可以免除对戊的票据责任。另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 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 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本题保证人丙、前手甲、丁要承担票据责任。

  • 第14题:

    共用题干
    2013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A公司的货款。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保证的当事人有()。
    A、丙企业和丁企业
    B、甲企业和乙企业
    C、乙企业和丁企业
    D、甲企业和丙企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本题考核相对记载事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其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背书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错误;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因此选项B错误;背书时不得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选项D是正确的。
    本题考核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本题考核退汇的情况。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第15题:

    共用题干
    2013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A公司的货款。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汇入银行向A公司发出取款通知后,经过()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A、2
    B、3
    C、6
    D、1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本题考核相对记载事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其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背书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错误;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因此选项B错误;背书时不得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选项D是正确的。
    本题考核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本题考核退汇的情况。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第16题:

    共用题干
    2013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2)甲企业采用汇兑的方式结算前欠A公司的货款。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项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有()。
    A、被拒绝付款
    B、被拒绝承兑
    C、票据记载“不得转让”
    D、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为被保证人,丙企业为保证人。
    本题考核相对记载事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其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背书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错误;标明“商业汇票”不是禁止事项,况且本身就是商业汇票,因此选项B错误;背书时不得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选项D是正确的。
    本题考核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4个选项都不能背书转让。
    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选项A和B为相对记载事项。
    本题考核退汇的情况。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第17题:

    案例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可向谁要求付款?()

    • A、甲企业
    • B、乙企业
    • C、丙企业
    • D、银行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问答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企业在向丙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乙企业对其后手丙企业的被背书人丁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不定项题
    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1)2013年1月,甲企业为支付A企业的货款,向A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月1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持票人A企业于1月18日到乙银行提示付款时,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1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2)2013年2月,甲企业为支付B企业的货款,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金额为500万元,承兑人为乙银行。甲企业在申请承兑时,向乙银行存入了50%的保证金250万元。4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存入剩余的250万元。4月15日,持票人B企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5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3)2013年3月,甲企业为支付C企业的货款,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申请办理6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乙银行向申请人甲企业收取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后,为甲企业办理了信用证。4月10日,C企业请求付款时,开证行乙银行以甲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说法中,正确的为()。
    A

    商业汇票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B

    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

    C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

    商业汇票可以申请向银行贴现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并签章。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企业可向甲企业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背书人丙企业、保证人戊企业和出票人甲企业发出追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保证人戊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保证人戊企业拒绝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
    ①金额;
    ②利息;
    ③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丁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丁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丁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权利,但丁企业仍对出票人甲企业享有民事权利,丙企业可以要求甲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