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所涉及的是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即对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的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规定,在能够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情况下,应当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通常情况下,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的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的人并不一定没有保险利益,非所有权人往往因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某种关系而产生一定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相关的财产权益,如租赁、保管、借用等情况就是如此,而此种利益是法律所承认的。
本案中的投保人李某虽然不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但由于车主将车辆长期借给他使用,车辆实际上由李某本人占有和控制,因此李某必然对车辆具有某些相关的财产利益。如果车辆发生损毁,李某需要负责维修;如果因使用车辆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李某要负责赔偿;如果车辆丢失,李某要对车主负赔偿责任,而李某对借用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将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该车辆。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车主投保情形,保险人在承保时应采取慎重态度,确实查清投保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以防止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