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A、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B、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C、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D、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题目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A、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B、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C、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 D、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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