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倍保轻症保险金给付金额单次给付金额不超过()。
第1题:
A、给付基本保额20%,轻症的赔付影响重疾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
B、给付基本保额30%,轻症的赔付影响重疾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
C、给付基本保额30%,轻症的赔付不影响重疾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
D、给付基本保额20%,轻症的赔付不影响重疾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
第2题:
A、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
B、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差
C、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单位价值之积
D、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单位价值之商
第3题:
A、保单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之后
B、保险金额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之后
C、死亡风险保额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之后
D、保单账户价值超过死亡风险保额之后
第4题: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基本保额要求( )
A不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B不低于1万元
C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D不限
第5题:
关于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方法,以下( )是指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
A.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
B.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小者
C.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
D.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积
第6题: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那么保险人正确理赔结果是( )
A、按照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给付,最多不超过三次
B、按照参加参加程度最高的一次给付保险金
C、每次都给付保险金,但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D、每次都给付保险金,但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两倍
第7题:
第8题:
多倍保轻症保险金给付金额单次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
第9题:
万能保险采用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B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在任何时点都等于保险金额与净风险保额之和。
第10题: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随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等于净风险保额减去投资账户价值
随着账户价值的增加,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等额增加
随着账户价值的增加,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第11题:
按月支付保险金额
按周支付保险金额
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按日支付保险金额
第12题: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随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账户价值的增加,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等额增加
随着账户价值的增加,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等于死亡风险保额减去投资账户价值
第13题:
A、按残疾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给付,最多不超过三次
B、按残疾程度最高的一次给付残疾保险金
C、每次均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
D、每次均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以2倍保险金额为限
第14题:
A、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额×保险金给付比例
B、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比例
C、残疾保险金=投保金额÷保险金给付比例
D、残疾保险金=保险费÷保险金给付比例
第15题:
万能保险主要提供的死亡给付方式包括( )。
A、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A,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随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B、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A,净风险保额不随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C、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B,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始终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D、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B,净风险保额始终等于保单的保险金额
第16题:
关于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方法,以下( )是指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
A.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
B.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小者
C.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
D.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积
第17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以( )
A.累计不超过责任金额50%为限
B.累计不超过责任金额100%为限
C.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50%为限
D.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100%为限
第18题:
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之前未发生过“重大疾病”,则可获得的保险金为(),不同种轻症最多给付()次,不同种轻症的陪护金最多可给付()次( )
A.基本保险金额,1,1
B.基本保险金额*20%,3,1
C.基本保险金额,3,3
D.基本保险金额*20%,3,3
第19题:
多倍保轻症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20题:
“多倍保障”的产品描述正确的是()。
第21题:
对
错
第22题:
保单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之后
保险金额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之后
死亡风险保额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之后
保单账户价值超过死亡风险保额之后
第23题:
按残疾的先后顺序给付,最高不超过三次
按残疾程度最高一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按差额给付
每次均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
每次给付残疾保险金额,累计以保险二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