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在保护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为教育事业捐赠的财产方面有何措施?”相关问题
  • 第1题:

    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有何政策?


    正确答案: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1995年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等。

  • 第2题:

    我国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3题:

    华侨、港澳同胞遗体运出或运入境内的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国驻华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 第4题:

    1957年4月22日成立华侨旅行服务社总社,1974年又增挂了中国旅行社的牌子,专门接待回国探亲旅游的()。

    • A、港澳同胞
    • B、华侨
    • C、国外游客
    • D、外籍华人

    正确答案:A,B,D

  • 第5题:

    回报家乡,为家乡的教育事业捐赠资金的客家华侨有哪些?


    正确答案: 回报家乡,为家乡的教育事业捐赠资金的客家华侨有田家炳 曾宪梓等

  • 第6题:

    华侨与外籍华人的主要区别:华侨是中国人,外籍华人是外国人。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问答题
    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有何政策?

    正确答案: 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1995年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进境自用物品是否征收税款?

    正确答案: 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的人员,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即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收税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一方为国内公民,另一方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婚姻,即可认为是涉外婚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由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免税进口的汽车,()
    A

    可以转卖

    B

    不准转卖

    C

    可以抵押

    D

    可以打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1957年4月22日成立华侨旅行服务社总社,1974年又增挂了中国旅行社的牌子,专门接待回国探亲旅游的()。
    A

    港澳同胞

    B

    华侨

    C

    国外游客

    D

    外籍华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回大陆的探亲活动,按旅游目的划分属于()
    A

    观光旅游

    B

    跨国旅游

    C

    洲际旅游

    D

    环球旅游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是否予以保护?


    正确答案: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

  • 第14题:

    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如何办理离婚?


    正确答案: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其原在中国或我驻使领馆使馆或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 第15题:

    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回大陆的探亲活动,按旅游目的划分属于()

    • A、观光旅游
    • B、跨国旅游
    • C、洲际旅游
    • D、环球旅游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可以比照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办理。

  • 第17题:

    一方为国内公民,另一方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婚姻,即可认为是涉外婚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8题:

    问答题
    华侨、港澳同胞遗体运出或运入境内的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国驻华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是否予以保护?

    正确答案: 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如何办理离婚?

    正确答案: 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其原在中国或我驻使领馆使馆或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我国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可以比照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办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国家在保护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为教育事业捐赠的财产方面有何措施?

    正确答案: 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为妥善处理好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⑴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⑵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⑶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