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题目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相似考题
更多“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为自始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C.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D.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参考答案: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第3题:

    乙女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乙为婚姻当事人,所以有权申请。


  • 第4题:

    简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


    参考答案:

    当事人生存期间,婚姻无效的原因没有消失,权利人随时可提出申请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权利人须在1年内提出申请


  • 第5题: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A:一年
    B:两年
    C:四年
    D:任何时候

    答案:D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 第6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B: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C: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D: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

    答案:C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有权申请法院宣告无效的主体不仅包括婚姻双方还包括其利害关系人。

  • 第7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哪个组织及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家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外,若结婚登记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女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 第8题: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

    •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 B、同时审理
    •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 D、只审理离婚案件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问答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哪个组织及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家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外,若结婚登记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女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参考答案:

    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别: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第14题: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 第15题:

    刘萍想脱离婚姻,她是该向法院提出离婚还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参考答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 第16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无效婚姻亦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B: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C: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
    D: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答案:A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 第17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B:被胁迫的婚姻无效
    C:婚姻关系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D: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

    答案:B
    解析:
    被胁迫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 第18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B: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C: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D:自始无效

    答案:B
    解析:
    婚姻关系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 第19题:

    什么是无效婚姻,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第20题: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的主体可以是()。

    • A、 同事
    • B、 当事人
    • C、 基层组织
    • D、 当事人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 A、不予准许
    • B、应予准许
    • C、研究后确定
    •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为自始无效。
    • B、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 C、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 D、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问答题
    什么是无效婚姻,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