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题目

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最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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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有:( )

    A.某公立中学将损害其校舍的社会青年梁某等人诉至法院,后该校校长察觉梁某为其远房亲戚,该学校即仅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额的一半赔偿

    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体曝光后,该演员又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

    C.周某因盖房采光问题和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李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后经协商和村委会调解,李某与周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D.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B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A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


    正确答案:BCD
    BCD。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并非绝对,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故BCD项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正确。而A项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错误。

  • 第2题:

    对于张某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给公司造成的5万元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

    C.张某对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
    54.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l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 第3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 第4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请回答题。(2017年卷三)?

    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查看材料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益诉讼之一事不再理。《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所以,D项说法正确,ABC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木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故选项A可以受理。《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选项B也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项C亦应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D项不予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 第6题:

    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答案:B,D
    解析:
    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案中,罗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确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时,受害人才可以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并未对罗某造成实际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应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所以选项C错误,D项正确。

  • 第7题:

    关于上海首审的侵犯贞操权案,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 A、不予起诉
    • B、女方胜诉,判决男方赔礼道歉并赔偿
    • C、不予受理
    • D、女方败诉,男方不负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 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 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 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 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反《婚姻法》第4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确答案:正是基于法律的功能和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这只是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具体的规则,只发挥导向作用而不具有可操作性,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 第9题:

    徐某和其丈夫因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而诉至法院,其律师告知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徐某于是向法院举证了下列情形,其中能够支持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有()

    • A、徐某的丈夫与他人有婚外同居行为
    • B、徐某的丈夫长期酗酒
    • C、徐某的丈夫曾多次殴打徐某
    • D、徐某的丈夫曾多次嫖娼

    正确答案:A,C

  • 第10题:

    朱某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口角相争。2011年,朱某怀孕后,因与婆婆争吵,离家到她姐姐家住,后来她越想越气,8月下旬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丈夫叶某得知后,非常恼火,认为朱某擅自堕胎,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法院是否会支持叶某的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妻子怀孕了,没征得丈夫同意擅自流产,男方以侵犯生育权为理由,向女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一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只能提出离婚。

  • 第11题:

    问答题
    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正确答案: 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最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正确答案: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⑤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法院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起诉乙要求其向自己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甲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应()。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按撤诉处理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给付之诉是指对被告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只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种给付。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中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A.刘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赵某的学术论文有多处抄袭,赵某找到刘某理论,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被刘某拒绝。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B.王女士为了侄子能够就近上学,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哥哥起诉离婚时,将该房屋列为婚后财产,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
    C.周女士婚后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遂提出要与丈夫离婚,丈夫表示不同意。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D.张医生在儿科病房的走廊处发现一身患重病的婴儿被父母抛弃,张医生找到婴儿的父母,但父母仍旧拒绝抚养婴儿,张医生以遗弃罪将婴儿父母告上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可以采用代入法。A项赵某“要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是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属于给付之诉。C项,周女士要求法律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是要求法院变更法律关系,而不是“确认”法律关系,不属于确认之诉。D项,张医生以遗弃罪将婴儿父母告上法院,是刑事诉讼请求,而不是民事诉讼请求,故也不符合定义。B项,王女士的哥哥离婚时将房屋列为自己的財产,而王女士起诉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符合定义中的“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故本题选B。

  • 第15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 第16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请回答题。(2017年卷三)?

    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查看材料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 第17题:

    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 有:( )
    a.张某准备将损害其住所的社会青年梁某起诉 至法院,后张某因担心请求全额赔偿诉讼成本过高,遂 仅按照其实际损失额的一半起诉至法院
    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 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 体曝光后,该演员又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
    c.周某因盖房采光问题和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李 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后经协商和村委会调解,李某与周 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d.甲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6万元,乙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 甲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 第18题:

    张某在自己的手机里存了一些自己的裸照以留作纪念。后来张某的手机丢失了,李某捡到张某的手机并将手机里的裸照上传到网上。张某后在网上发现了自己的裸照。现张某以李某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应该()。

    • A、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犯张某隐私权的信息构成侵权,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 B、李某只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 C、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D、告知张某应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 第20题:

    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 A、蔡某与陈某侵权纠纷一案,蔡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万元,双方经调解达成由陈某在1个月内赔偿蔡某1万8千元的调解协议
    • B、吴某与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经调解达成由报社在15日内登报赔礼道歉,不再赔偿精神损失的调解协议
    •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的调解协议
    • D、甲某诉李某离婚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维持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有:()

    • A、张某准备将损害其住所的社会青年梁某起诉至法院,后张某因担心请求全额赔偿诉讼成本过高,遂仅按照其实际损失额的一半起诉至法院
    • 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体曝光后,该演员又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
    • C、甲公司为了避免对外承担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承认了对乙的债务
    • D、甲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乙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甲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

    正确答案:A,B,D

  • 第22题:

    问答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关于上海首审的侵犯贞操权案,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A

    不予起诉

    B

    女方胜诉,判决男方赔礼道歉并赔偿

    C

    不予受理

    D

    女方败诉,男方不负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