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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参考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 第2题:

    小李夫妇就共同房屋进行产权分割时将涉及到的问题向理财规划师咨询,下列关于这些问题的描述不恰当的是()。

    A: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B: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C: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D: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3题: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该房屋为(  )。

    A.个人财产,归婚前承租方所有
    B.个人财产,归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方所有
    C.个人财产,归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方所有,另一方有居住权
    D.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C
    解析:
    除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及依法应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地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 第4题:

    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C.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D.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协议有效

    答案:C
    解析:
    A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第5题: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6题: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就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此行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也就是说,要满足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这两个条件,该购房合同才能有效。

  • 第7题:

    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未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应怎么样处理?()

    • A、可以强行处理
    • B、不得擅自处理
    • C、可以隐瞒对方,自行处理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税
    • B、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另一方所有的,免税
    • C、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另一方所有的,征税
    • D、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免税
    • E、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共有份额的,征税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其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夫妻一方出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
    A

    出具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说明

    B

    不出具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说明

    C

    当即可以买卖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B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C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 第14题:

    下列关于婚姻家庭中的房屋财产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

    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归登记一方所有
    C.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E.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如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可以依法通过登记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

    答案:A,E
    解析:
    AB两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C项,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第15题: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该房屋为(  )。

    A、个人财产,归婚前承租方所有
    B、个人财产,归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方所有
    C、个人财产,归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方所有,另一方有居住权
    D、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解析:
    除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及依法应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地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 第16题:

    夫妻一方出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

    • A、出具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说明
    • B、不出具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说明
    • C、当即可以买卖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其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第18题: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19题: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

    • A、可以强行处理
    • B、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 C、可以隐瞒对方擅自处理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就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此行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也就是说,要满足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这两个条件,该购房合同才能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对此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A

    应准许赠与方撤销赠与

    B

    应责令赠与方继续履行合同

    C

    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D

    应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未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应怎么样处理?()
    A

    可以强行处理

    B

    不得擅自处理

    C

    可以隐瞒对方,自行处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