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1题: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
A.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从犯论处
B.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共犯论处
C.给予行政处罚
D.给予民事处罚
E.从重处罚
第2题: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追究刑事责任。
A.主犯
B.从犯
C.帮助犯
D.共犯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以下属于非法经营罪共犯的有()。
第6题:
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7题: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以刑法。()
第8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假生产技术的以()
第9题:
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10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第11题: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其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12题:
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而不仅仅只就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这说明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一人着手,全体着手,无论主犯或从犯,都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雇工不知道从事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实施生产、销售行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管理行为的,同样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和自然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1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4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经营场所等一系列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第18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19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20题: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21题:
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22题:
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23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