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起拖加速过程中,当速度达到2节以后,应分段加速,每次增加()。
第1题:
根据《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规定,海上拖航的条件有()
第2题:
海上拖航
第3题:
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称为()。
第4题:
负责拖航指挥的一方,除非证明其无故意
负责拖航指挥的一方,除非证明其无过失
拖航被指挥的一方,除非证明其无过失
B和C
第5题:
1kn
2kn
3kn
4kn
第6题:
①②③④⑤
②③④⑤⑥
③④⑤⑥
①②③④⑤⑥
第7题:
Ⅱ~Ⅳ
Ⅰ,Ⅲ,Ⅳ
Ⅰ~Ⅳ
Ⅰ~Ⅲ
第8题:
第9题:
海上拖航合同
光船拖航合同
定期拖航合同
海上救助合同
第10题:
在海上雇佣救助过程中,被拖物或其他海上财产已经处于危险状态
海上雇佣救助是为了将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或其他海上财产摆脱危险
海上拖航主要是为被拖船提供拖带动力
海上雇佣救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海上拖航
第11题:
拖航合同的规定
约束拖航合同的法律
承拖方与被拖方的口头约定
A和B
第12题:
1.5节
0.5节
1.0节
2.0节
第13题:
海上拖航合同
第14题:
简述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拖航方式。
第15题:
海上拖航合同的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的职责为()。
第16题:
起拖时应使用微进车,并尽可能反复使用停车、微进
在使被拖船逐步加速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拖缆有一定的绷紧度
当拖速达2节时,可分段开始加速
分段加速的每段增加的速度量以0.5节为宜
第17题:
拖航中判断己有的拖航速度是否适当,可由所使用的拖缆出水程度来确定
如果在拖航过程中拖缆保持适当的悬垂度,说明拖缆所受的力处于合适的范围内
一旦拖缆露出水面,说明拖缆受力过大
一旦拖缆露出水面,应适当加速,以缓解拖缆所受的力
第18题:
保持拖缆抬出水面,拖航速度每次增加1.5节
保持拖缆抬出水面,拖航速度每次增加0.5节
保持拖缆在水面以下,拖航速度每次增加1.5节
保持拖缆在水面以下,拖航速度每次增加0.5节
第19题:
停车,拖缆下垂后再微速进车,如此反复直到有前进速度,方可逐步加速
停车,拖缆下垂后再慢速进车,待拖缆出水面后再全速进车可逐步加速
停车,拖缆下垂后再半速进车,待拖缆出水面后再全速进车可逐步加速
加速,待拖缆出水面后再全速进车可逐步加速
第20题:
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妥善配备船员
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其他装置、设备
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第21题:
起拖之前
起拖当时
整个拖航过程中
A和B
第22题:
拖航前应制定好拖航计划及拖带与操作手册(如有时),其副本应保存在拖船船长出
拖航前应按规定进行拖航检验,对于保障拖航安全的各项要求业已完成,并取得拟定航线《适拖证书》和检验报告
拖航前,拖航船长个人认为可进行拖航工作
拖船的船员和被拖物的船员(如使用时)应具有适任的资格证书
第23题:
先微速,当观察到拖缆的张力时,再慢车半车前进
先微速,当观察到拖缆有张力时,再微速、停车反复进行
当被拖船有前进速度时,拖速应半节半节地增加
不可使拖缆抬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