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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提出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卷宗、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 第2题:

    检察院的抗诉书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


    (1)抗诉的对象不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审抗诉的对象则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提出抗诉的权限不同。再审抗诉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二审抗诉则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3)抗诉的法定时间不同。再审抗诉不受期限限制,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程序不同。再审抗诉,如果是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对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时则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而二审抗诉提起后,则案件属于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 第3题:

    2、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r\n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r\n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关于该条的具体规定,参见下文“当事人申请再审”部分相关内容。)\r\n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即抗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r\n (3)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换言之,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抗诉情形的,没有直接的抗诉权。简言之,检察抗诉实行“上抗下”的体制。根据同级相适应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抗诉一般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对于下列四项情形引起的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r\n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结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 第4题: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A

  • 第5题: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