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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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交费方式为年交,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0年3月1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自杀条款的适用以合同复效日为起算日。因某甲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由于超过宽限期而失效。2002年6月4日,某甲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03年10月10日,某甲自杀身亡,其受益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08年真题]
    保险公司应对此案()。
    A.拒绝给付
    B.通融给付
    C.按比例给付
    D.全额给付


    答案:A
    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2题: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B.贷款给付请求权
    C.扶养费请求权
    D.租金给付请求权
    E.运费给付请求权

    答案:B,D,E
    解析: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C)、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等权利。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3题: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时效,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起算的。


    ABCDE

  • 第4题:

    (2014年)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B.贷款给付请求权
    C.扶养费请求权
    D.租金给付请求权
    E.运费给付请求权

    答案:B,D,E
    解析: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C)、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等权利。

  • 第5题: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B.贷款给付请求权
    C.扶养费请求权
    D.租金给付请求权
    E.运费给付请求权

    答案:B,D,E
    解析: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选项AC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