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于2009年11月以自己女儿乔丽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生死两全保险,其时乔丽23岁。保单载明: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09年11月6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09年11月8日,受益人为乔某。假设2011年4月,乔丽因恋爱失败,自感人生无趣,遂悬梁自杀。乔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则保险公司( )。A.可以拒绝赔付,但不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B.可以拒绝赔付,但应当退还保单现金价值C.不能拒绝赔付,因为乔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可以拒绝赔付,因为乔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题目

乔某于2009年11月以自己女儿乔丽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生死两全保险,其时乔丽23岁。保单载明: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09年11月6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09年11月8日,受益人为乔某。假设2011年4月,乔丽因恋爱失败,自感人生无趣,遂悬梁自杀。乔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则保险公司( )。

A.可以拒绝赔付,但不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B.可以拒绝赔付,但应当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C.不能拒绝赔付,因为乔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以拒绝赔付,因为乔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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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乔某于2009年11月以自己女儿乔丽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生死两全保险,其时乔丽23岁。保单载明:保险 ”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乔某二人于2009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随后开始热恋,并于6月闪电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12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以后,乔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刘某、乔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归刘某抚养,刘某、乔某的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乔某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正,欲申请再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B.乔某不得就儿子的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但可以另行起诉

    C.乔某不得申请再审

    D.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BCD
    [考点] 离婚案件再审的处理;再审的相关规定
    [答案及解析] 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另据《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l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综上可知,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不在此限。故B、C、D项表述错误,为正确选项。

  • 第2题:

    中国公民李丽与甲国公民山姆于2015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生一女,取名乔安娜。关于乔安娜的国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乔安娜的母亲具有中国籍,其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取得中国国籍
    B.乔安妇5可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C.乔安娜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D.乔安娜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籍法。依我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A错,依该法第3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B错。依据国际法,国籍是每个国家根据其自己的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中国《国籍法》不能决定一个外国主权国家赋予一个自然人该国国籍的权利,乔安娜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C正确。依《国籍法》第7条,外国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申请加入中国国籍,D错。

  • 第3题:

    1.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

    A.A

    B.B

    C.C

    D.D


    A

  • 第4题:

    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一份,并指定他们的儿子为保单惟一受益人。3年后,丈夫和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则( )。


    参考答案:D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 第5题:

    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