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 1 日,乙某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一两居室房子,向银行贷款 200 万元,乙某为借款人。乙某为避免贷款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自己丧失部分或全部还贷能力,可为自己购买( ),保险金额可根据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确定。A.两全保险B.万能保险产保险类银行保险主要产品C.意外伤害保险D.分红保险

题目
2014 年 11 月 1 日,乙某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一两居室房子,向银行贷款 200 万元,乙某为借款人。乙某为避免贷款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自己丧失部分或全部还贷能力,可为自己购买( ),保险金额可根据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确定。

A.两全保险

B.万能保险产保险类银行保险主要产品

C.意外伤害保险

D.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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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4年11月1日,乙某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一两居室房子,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乙某为借款人。

    部分银行为避免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合同,贷款时会要求借款人购买( )。

    A.贷款项目预期收入损失保险

    B.贷款偿还保证保险

    C.房地产贷款用途相关财产保险

    D.贷款项目工程保险


    参考答案:B


  • 第2题:

    2014年11月1日,乙某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一两居室房子,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乙某为借款人。

    乙某为避免贷款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自己丧失部分或全部还贷能力,可为自己购买( ),保险金额可根据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确定。

    A.两全保险

    B.万能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分红保险


    参考答案:C


  • 第3题:

    共用题干
    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张某与甲、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
    A: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B:要式合同
    C:单务合同
    D:实践合同

    答案:A,B,D
    解析:

  • 第4题:

    2014年11月1日,乙某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一两居室房子,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乙某为借款人。

    乙某买房后,为避免家庭财产发生损失,前往财产保险公司咨询。乙某不仅希望家庭财产获得保障,还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投资和增值三种功能一体,则下列保险产品中,能满足乙某需求的是( )。

    A.灾害损失险

    B.家庭财产保险

    C.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D.利率联动型家庭财产保险


    参考答案:D


  • 第5题:

    2018年元旦,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8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1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1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分析: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解析:
      (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