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题目

船舶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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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船舶的法律性质对船舶保险的影响。


    参考答案:第一,船舶是一个以船壳和船机为核心,包括船舶属具在内的合成物,船舶在法律上的这一特性对船舶保险人来说,其意义是明确了他所承保船舶的范围。并且船舶的这个特性对确定救助费用的支付和共同海损的分摊等也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二,船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习惯被视作不动产。正是这一特性使得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内一旦出售或发生转让时,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作出批改,船舶保险单地效力就此终止。 第三,船舶是物不是人,但是在法律上常常把它拟人处理。这一法律性质使得船舶本身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而被原告起诉,以船舶为被告的对物诉讼,是英美法系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当然,对物诉讼事实上只是一种变相的对人诉讼,其作用主要还是迫使船舶所有人出面应诉。船舶保险人在代位审理被保险船舶带有民事侵权行为的海事案件中,必须掌握这一法律性质,以免陷于被动。

  • 第2题:

    如何理解ISM规则中的“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正确答案:船舶维护是一个比较久远的话题。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是船舶安全的重要基础。ISM规则从安全管理的“硬件”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公司对船舶状况维护进行有效地控制以保持其符合船级社的规范,强制性规则等要求。在SMS文件中,公司应对其所管理的各种类型船舶制定船舶及设备维护程序,并对船舶及各种设备制定适当的维护周期,作为船舶有关责任人就要对机器、设备和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按规定的期限检查,以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对于存在的船舶和设备的缺陷和故障,船舶应予以尽快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纠正,如果缺陷故障不能由船舶人员处理解决(或者缺乏备件、材料),暂不影响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则应将这些缺陷、故障列入清单,船、岸都留作记录备案,适时予以解决。而船舶及设备的检查、维护、损坏、缺陷和有关纠正措施都必须留有记录,应作为SMS有效运行的客观证据。

  • 第3题:

    如何理解按劳分配的性质?


    正确答案: 按劳分配体现着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上的实现,它体现了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要求。
    (2)按劳分配实现了劳动者在分配领域中的平等关系,体现了反对不劳而获,消灭剥削,实现分配平等的要求。
    (3)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相比,由于按劳分配存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上的差别,因而导致劳动者的生活富裕程度存在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

  • 第4题:

    船舶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①船舶是动产,但适用不动产法律
    ②船舶是一个由许多部分构成的合成物
    ③船舶的拟人处理

  • 第5题:

    问答题
    试述船舶的法律性质对船舶保险的影响

    正确答案: 第一,船舶是一个以船壳和船机为核心,包括船舶属具在内的合成物,船舶在法律上的这一特性对船舶保险人来说,其意义是明确了他所承保船舶的范围。
    并且船舶的这个特性对确定救助费用的支付和共同海损的分摊等也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二,船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习惯被视作不动产。
    正是这一特性使得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内一旦出售或发生转让时,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作出批改,船舶保险单地效力就此终止。
    第三,船舶是物不是人,但是在法律上常常把它拟人处理。
    这一法律性质使得船舶本身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而被原告起诉,以船舶为被告的对物诉讼,是英美法系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
    当然,对物诉讼事实上只是一种变相的对人诉讼,其作用主要还是迫使船舶所有人出面应诉。
    船舶保险人在代位审理被保险船舶带有民事侵权行为的海事案件中,必须掌握这一法律性质,以免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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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如何理解教师的职业性质?


    正确答案:《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的职业性质作出了界定,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教师的专业性。教师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职业是一种需要具备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以及相应的职业道德才能从事的职业。
    (2)教师职业具有教育性和公共性。①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为社会培养人才的职业,教师的根本职业是教书育人,通过教师的教育,能够促进个体的社会化,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适应性人才。②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是指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责任的承担者,其工作涉及社会公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

  • 第8题:

    IE学科的性质如何,怎样理解这一性质?


    正确答案: IE是一门工程学科;为使生产系统有效运行,IE技术人员要不断对其加以改善,因而必须对系统及其控制方法进行模拟、实验、分析研究。选择最好的改进方案。所以,IE是一门工程学科。

  • 第9题:

    如何理解学校与其他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性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的动力。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需偿还的。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等筹集到资金,但都是有偿使用的。
    (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企业则不然,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得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构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问题,也可以包括它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 第10题:

    问答题
    IE学科性质如何?怎样理解这一性质?

    正确答案: IE具有鲜明的工程属性。
    和所有其它工程学科一样,IE具有利用自然科学知识和其它技术进行观察、实验、研究、设计等功能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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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船舶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①船舶是动产,但适用不动产法律
    ②船舶是一个由许多部分构成的合成物
    ③船舶的拟人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学校与其他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性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的动力。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需偿还的。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等筹集到资金,但都是有偿使用的。
    (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企业则不然,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得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构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问题,也可以包括它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