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84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

题目

80~84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145条:“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改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以上内容回答80~84题。第 80 题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相似考题

4.(三)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5条:“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改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8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更多“80~84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相关问题
  • 第1题:

    华某提起诉讼,有关起诉对象和请求理由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告浪海公司侵权

    B、只能告王某,不能告浪海公司,否则败诉

    C、可选择告浪海公司或王某做被告

    D、只能告浪海公司,不能告王某,否则将败诉

    E、可以告王某和浪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请求理由只能是侵权


    正确答案:B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王某与华某。因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华某应该根据合同请求王某承担责任。

  • 第2题:

    华某提起诉讼,有关起诉对象和请求理由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告浪海公司侵权

    B、只能告王某,不能告浪海公司,否则将败诉

    C、可以选择浪海公司或王某做被告

    D、只能告浪海公司,不能告王某,否则将败诉

    E、可以将王某和浪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请求理由只能是侵权


    正确答案:B

  • 第3题: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80~84题。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145条:“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改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80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C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ABD都是错误的。C选项正确,请参见书P220。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E是正确的。

  • 第4题:

    关于本案的责任归属,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当赔偿损失

    B.王某应当返还转让款

    C.王某应当承担违约金

    D.王某与浪海公司对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E.浪海公司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来看,华某作为买受人承担支付股权购买款,王某履行股权实际交付,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华某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王某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华某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请求王某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其损失。因此,正确答案是A、B。

  • 第5题:

    下列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做法正确的是( )。

    A.股东张某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同公司的股东王某,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张某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自己儿子(原非公司股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C.股东张某欲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李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张某遂转让了股权

    D.股东张某欲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陈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股东仝某提出反对,但拒绝购买该股份。张某遂转让了股权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答案:C,D
    解析: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二是,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工商登记中关于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取得条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选项C和选项D。

  • 第7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8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9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股权,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

  • 第10题:

    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 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5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 ;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1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 、邢某4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 取得利润45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4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 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 尚拖欠乙公司300万元债务和丙公司200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 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 后,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营业开始好转,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 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 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 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个月后,许某与谭某 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 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乙丙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 益?
    2.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4.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5.假设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则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甲公 的股东?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乙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题中,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处理。
    2.公司股东会开除魏某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公司法原理而言,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补缴出资,并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股东并不因未足额出资丧失股东资格,也不可以被剥夺股东资格。
    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许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
    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违法之处在于该法院直接将许某的股权转让给了王某,还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应记载,并未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等于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序违法。因为《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王某最终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王某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股权,是公司实质上的股东。许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的效力与谭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该协议的履行,即许某实际获得股权还有赖于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王某已经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许某不能成为股东。谭某的股份巳经被强制执行,也不是公司的股东。

  • 第11题:

    王某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二者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得?


    正确答案: 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请求移转股权的债权,而股权转让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果,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因为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只有在获得工商登记后才具备。该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该转让行为 上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换言之,对于第三人而言,王某仍然是被工商登记认可的股东。 但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在公司内部,已由受让人李某在公司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在股东名册上也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转让的内部程序已经全部完 成,因此王某不得在公司内再主张行使股东受益权,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对抗王某对股利的请求权。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二者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得?

    正确答案: 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请求移转股权的债权,而股权转让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果,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因为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只有在获得工商登记后才具备。该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该转让行为 上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换言之,对于第三人而言,王某仍然是被工商登记认可的股东。 但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在公司内部,已由受让人李某在公司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在股东名册上也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转让的内部程序已经全部完 成,因此王某不得在公司内再主张行使股东受益权,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对抗王某对股利的请求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三)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浪海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的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l45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8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问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的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CE

  • 第14题:

    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一家名为彭徐旺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5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元;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1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某、邢某4名股东都按时足额交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取得利润45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4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魏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后尚拖欠京京股份公司30万元债务,京京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彭徐旺旺公司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年后,公司的形势大为好转,盈利颇丰,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自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应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个月后,许某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便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彭徐旺旺公司第一年应分配多少红利给股东魏某?

    2.在彭徐旺旺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京京股份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4.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5.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吗?为什么?

    6.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彭徐旺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彭徐旺旺公司第一年应分配给股东魏某5万元红利。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全体股东并未对分取红利作出约定,故应按照法律规定,魏某应按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1/9)分取红利,即人民币5万元。
    2、京京股份公司应将彭徐旺旺公司和股东魏某告上法庭,将它们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魏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股东魏某未足额出资,除了要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在尚未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与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一点实际上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内容。 
    3、公司股东会开除魏某的做法不合法。
    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除为清偿股东自身债务而在诉讼程序中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外,股权是不可以强制转让的。即使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甚至是未缴纳任何出资,也不可以剥夺其股东资格,将其开除出股东会。如果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其他股东代未缴纳或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缴付出资从而导致剥夺了该股东相应股权的,应当以该股东同意为前提。实践中出现的勒令退股或开除股东的做法都是有悖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而且本案中,魏某并非未缴纳任何出资,他还是享有一部分股权的。公司股东会将其开除的做法不合法。
    4、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自该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 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5、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该法院直接就将许某的股权转让给了王某,还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应记载,并未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程序违法。 
    6、谭某最终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虽然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是王某的名字,但是公司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并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相比之下,公司登记机关的事项记载起的公示作用更大,产生的公信力更强。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有关事项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即该变更事项对第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本案中,谭某相信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事项,认为许某即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并且受让了其出资证明,就应当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不受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效力的拘束。至于王某和许某之间的纠纷则应当另案处理,与谭某无关。

  • 第15题:

    本案中,3万元红利( )。

    A.应归属于王某

    B.应归属于华某

    C.应归属于浪海公司

    D.属于天然孳息

    E.属于添附


    正确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加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第16题:

    华某提起诉讼,有关起诉对象和请求理由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告浪海公司侵权

    B.只能告王某,不能告浪海公司,否则败诉

    C.可选择告浪海公司或王某做被告

    D.只能告浪海公司,不能告王某,否则将败诉

    E.可以告王某和浪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请求理由只能是侵权


    正确答案:B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王某与华某。因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华某应该根据合同请求王某承担责任。

  • 第17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王某以准备出国为由,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撤回自己出资的要求,遭到其他三位股东的反对。后来,王某准备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其他三位股东以刘某不宜相处为由阻止王某向刘某转让出资,同时也拒绝以18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的出资。最后,刘某提出以某项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出资于该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对刘某的此项建议,张某、王某、李某表示同意,赵某坚决反对,但张某、王某、李某还是就此事通过了一项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 )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A.可以

    B.不得

    C.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正确答案:B
    解析:在经营期间,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 第18题: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 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 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 第19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20题:

    (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21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二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李某也无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 第2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王某以准备出国为由,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撤回自己出资的要求,遭到其他三位股东的反对。后来,王某准备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其他三位股东以刘某不宜相处为由阻止王某向刘某转让出资,同时也拒绝以18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的出资。最后,刘某在以18万的价格受让王某的股权后另提出以某项专利技术作价30万出资于该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对刘某的此项建议,张某、王某、李某表示同意,赵某坚决反对,但张某、王某、李某还是就此事通过了一项决议。下列正确的有()。

    • A、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 B、对于王某以18万元向刘某转让出资的行为,其他股东如不同意,则需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王某的出资,否则视为放弃
    • C、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该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D、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该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 E、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投资于该公司是完全不可以的
    • F、依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如果刘某加入该公司,则该公司股东的人数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B,D,F

  • 第23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须其他股东同意
    •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