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位于玉林市长宁县双丘村的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矿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沈某、孔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纳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长宁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矿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于非法所得,故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沈某、孔某二人停止开采,并没收采出的矿石产品,没收村委会及沈某、孔某二人的违法所得。沈某、孔某二人对县矿产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可以

题目

2012年4月,位于玉林市长宁县双丘村的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矿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沈某、孔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纳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长宁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矿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于非法所得,故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沈某、孔某二人停止开采,并没收采出的矿石产品,没收村委会及沈某、孔某二人的违法所得。沈某、孔某二人对县矿产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可以为( )。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原告

D.被申请人

E.无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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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解析:在行政复议中,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更多“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可以为( )。A.第三人B.共同申请人C.原告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 )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
    B.共同被申请人
    C.共同申请人
    D.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行政复议第三人。法律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2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D
    解析: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 第3题: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行政复议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第三人无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D.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程序中止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所以选项C错误。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所以选项D错误。

  • 第4题:

    ( )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A.行政复议申请人
    B.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C.行政复议第三人
    D.行政复议代理人

    答案:D
    解析:
    行政复议的参加入是指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是与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范围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等。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
    (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 第5题:

    (2013年)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