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会计师事务的向法院起诉时以宏海公司为被告,但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宏海公司( )。A.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B.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视宏海公司放弃仲裁协议E.在首次开庭结束后提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题目

如果会计师事务的向法院起诉时以宏海公司为被告,但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宏海公司( )。

A.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B.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视宏海公司放弃仲裁协议

E.在首次开庭结束后提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考题

1.宏海公司下属南方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电信产品。南方分公司在某地设立办事处,该办事处未在当地办理设立登记。2000年5月,办事处在当地发放广告,推销宏海公司的电信产品。某会计师事务所拟向办事处购买该产品,宏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听取了办事处的汇报后,指定办事处主任负责此事,并为其办理了受托授权手续。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宏海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加盖了各自公章。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办事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订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即向办事处付清了全款,办事处开具了正式商业发票,发票上盖有宏海公司的财务章。办事处收款后,将该款项交付给宏海公司财务部。2000年12月1日,办事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办事处是宏海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展经营为由,对办事处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办事处未予理睬。3日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办事处没有账户,遂执行了宏海公司的财产。为此,宏海公司不服,称:办事处未办登记,不是分支机构,若要处罚应当以宏海公司为对象,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处罚不通知宏海公司,实际上是剥夺其申辩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作出后,原来已经购买产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办事处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与办事处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在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问:办事处在民法上属于( )。A.有权利能力,但没有行为能力B.有权利能力,也有相应的行为能力C.没有权利能力,但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没有权利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E.有权利能力,也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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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时以宏海公司为被告,但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宏海公司( )。

    A.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B.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视宏海公司放弃仲裁协议

    E.在首次开庭结束后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D

  • 第2题:

    81~85 宏海公司下属南方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电信产品。南方分公司在某地设立办事处,该办事处未在当地办理设立登记。2000年5月,办事处在当地发放广告,推销宏海公司的电信产品。某会计师事务所拟向办事处购买该产品,宏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听取了办事处的汇报后,指定办事处主任负责此事,并为其办理了受托授权手续。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宏海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加盖了各自公章。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办事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订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即向办事处付清了全款,办事处开具了正式商业发发票,发票上盖有宏海公司的财务章。办事处收款后,将该款项交付给宏海公司财务部。2000年12月1日,办事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办事处是宏海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展经营为由,对办事处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办事处未予理睬。3日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办事处没有账户,遂执行了宏海公司的财产。为此宏海公司不服,称:办事处未办登记,不是分支机构,若要处罚应当以宏海公司为对象,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处罚不通知宏海公司,实际上是剥夺其申辩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作出后,原来已经购买产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办事处不具备主体作出后,原来已经购买产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办事处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与办事处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在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根据题目回答81-85题:第 81 题 办事处在民法上属于( )。

    A.有权利能力,但没有行为能力

    B.有权利能力,也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C.没有权利能力,但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D.没有权利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

    E.有权利能力,也有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并、减资及回购股份案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


    2009年,为增加公司竞争实力,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绿海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宏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0年2月10日,依宏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010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0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2010年4月8日,经宏海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宏海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2010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0年6月25日,连续1 80日持有宏海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2010年11月,东升公司严重侵犯了宏海公司的专利权,给宏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宏海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和绿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宏海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5.董事王某可否依董事会决议与宏海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


    6.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解析:

    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5%,而由题中给出的已知条件可知,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400万元,低于总股本的35%。


    2.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题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对通知和公告期限的规定。


    3.宏海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宏海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4.不符合。首先,宏海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宏海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5.不可以。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董事王某与宏海公司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王某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20万元收入应当归宏海公司所有。


    6.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法律规定,180日连续单独式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诉讼,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原则上是被禁止的,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并且还要了解回购股份后需要完成的手续及其相关期限。关于股东派生诉讼,需要掌握其适用的三个条件:一是公司利益遭受损害;二是公司怠于起诉;三是股东符合起诉资格。虽然近几年司法考试已经减少了对一些数字和日期的纯记忆式的考查,但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期间和数字仍要牢固掌握,答题时需要特别注意题中明确给出的日期和数字等信息提示。


  • 第4题:

    某市金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万海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万海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台公司,金台公司按合同的规定支付了价款。在该大厦交付金台公司使用前,宏松公司向万海公司提出愿意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大厦,万海公司立即与宏松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协助宏松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此金台公司与宏松公司对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金台公司与宏松公司谁可拥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2)若宏松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万海公司可否因此主张其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伺尚未生效?

    (3)若该幅土地使用权系万海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则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4)若该幅土地之使用权是万海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但万海公司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出让方的某市人民政府可否主张金台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以及宏松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均无效?其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正确答案:
    【考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答案与解析】
    (1)宏松公司拥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金台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的合同虽早于万海佘司与宏松公司间的合同,但因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宏松公司可拥有土地使用权。金台公司可主张万海公司违约,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之间有约定,否则不得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因为是否支付价款只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合同已有效成立,因此,万海公司不可以主张其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只能追究宏松公司不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
    (3)应该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因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只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将之转让。本案中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手续,则它们之间的合同无效。
    (4)万海公司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出让方的某市人民政府可以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人民政府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5题:

    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民异议,本案行使管辖权的组织应是( )。

    A.办事处所在地法院

    B.宏海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C.办事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D.宏海公司所在地法院

    E.南方分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