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张某、李某在公安机关尚未追查时,即主动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并交出赃款,则张某、李的行为属于( )。A.自首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E.立功

题目

如果张某、李某在公安机关尚未追查时,即主动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并交出赃款,则张某、李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E.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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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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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与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李某不断向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但张某考虑到自己的干部身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8日上午,李某醉酒后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以前的短信辱骂行为一并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即应对李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B.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李某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应在2日内送达李某

    C.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应交给张某核对,张某确认无误后应签名,并由询问的警察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D.公安机关对李某用短信辱骂张某和伤害张某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某日,李某发现张某开的汽车好像是自己前一段时间丢的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去暗中调查,果然是自己丢的车。于是前去询问张某,张某却突然将车开走。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李某的这一行为是()。

    A.控告
    B.报案
    C.扭送
    D.举报

    答案:A
    解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B、D两项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李某的行为并非扭送,排除C。故本题应选A。

  • 第3题:

    李某与邻居张某因纠纷长期不和。9月3日,李某将张某打成轻微伤,4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日,公安机关展开调解,李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李某于12日前向张某赔偿医疗费1000元。11日,李某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调解协议。该案件的办案期限起算日期正确的是:

    A.9月3日
    B.9月6日
    C.9月11日
    D.9月12日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李某9月11日表示不愿意履行协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4题:

    某日,李某发现张某开的汽车好像是自己前一段时间丢的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去暗中调査,果然是自己丢的车。于是前去询问张某,张某却突然将车开走。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李某的这一行为是( )。
    A.控告 B.报案
    C.扭送 D.举报


    答案:A
    解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B、D两项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裤追捕的。显然,李某的行为并非扭送,排除C。故本题应选A。

  •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