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某年亏损20万元,其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合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2%)分回利润为85万元,则该联营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A.7.70B.6.89C.3.47D.10.07

题目

某企业某年亏损20万元,其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合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2%)分回利润为85万元,则该联营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70

B.6.89

C.3.47

D.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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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沈阳市某公司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举办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地方所得税免征)。1999年公司从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为510万元人民币,则该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需要调整的补税额为( )万元。

    A.41.92

    B.60.39

    C.108

    D.45.9


    正确答案:B
    解析: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所得税适用24%税率。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10万元/(1-24%)]元×(33%-24%)=60.39万元

  • 第2题:

    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1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

    A.3.11万元

    B.3.66万元

    C.4.14万元

    D.7.59万元


    正确答案:C
    测试考生对企业从联营方分回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是否清楚。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顺序,应先还原后补亏损。因此,答案C正确。

  • 第3题:

    河南省某国有企业到珠海经济特区与某外国投资者合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4年该国有企业从合资企业分得税后利润612万元。已知该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请计算国有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需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合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12/(1-15%)=7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20*33%=237.6(万元)
    税收扣除额=720*15%=108(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237.6-108=129.6(万元)

  • 第4题: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某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5.5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征税比例为7.5%)。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8

    B.11.75

    C.12.71

    D.14.25


    正确答案:A
     55.5÷(1-7.5%)×(33%-15%)=10.8万元

  • 第5题:

    境内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8年度该企业境内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当年企业直接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其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甲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税后利润70万元,乙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丙国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事项,则该企业2018年实际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假设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计算境外已纳税额和抵免限额)

    A.95.5 
    B.97.5 
    C.112.5
    D.90

    答案:B
    解析:
    企业对外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350+20)×25%=92.5(万元);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分回的税后利润应在我国补税=80/(1-20%)×(25%-20%)=5(万元);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因为在乙国已经按3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高于抵免限额,所以不需要在我国补税;在丙国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需要在我国纳税,同时不得用境内的所得或来自他国的所得弥补该项亏损。该居民企业2018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5=9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