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刘某二人共同承担一项装修工程,共获得装修劳务报酬6000元,因张某工作时间长于刘某,二人协商张某分得3800元,刘某分得2200元,则二人分别应纳个人所得额为( )。A.659元和381元B.608元和352元C.600元和280元D.624元和306元

题目

张某和刘某二人共同承担一项装修工程,共获得装修劳务报酬6000元,因张某工作时间长于刘某,二人协商张某分得3800元,刘某分得2200元,则二人分别应纳个人所得额为( )。

A.659元和381元

B.608元和352元

C.600元和280元

D.624元和306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劳动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800-800)×20%=600(元)刘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00-800)×20%=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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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对于赵某和刘某的刑罚,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对二人减轻处罚 B.均不予适用死刑
    C.对刘某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D.对二人从轻处罚


    答案:C
    解析:
    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故选项A、D正确。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处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故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

  • 第2题:

    刘某夫妇因为需要外出开会,遂将自己8岁的孩子小华委托给好友张某照看。在此期间,淘气的小华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  )。

    A.刘某夫妇承担,如果张某有过错,张某负连带责任
    B.刘某夫妇承担,如果刘某夫妇无力承担,由张某承担
    C.刘某夫妇承担,张某概不承担,因为刘某夫妇是小华的监护人
    D.张某承担,刘某夫妇负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第3题:

    李某、张某、刘某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台机器,李某出资30%,张某出资20%,刘某出资50%。因李某、张某长期在外,机器的维修费用、改良费用共计12000元均由刘某垫付,后因此费用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此费用()。

    A:由刘某承担,但是利润分配时多分
    B:由三人平均分担
    C:由三人按照份额分担
    D:因张某和李某长期不在,应由他二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损伤的,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 第5题:

    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均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货款,遂蓄谋行抢,张某趁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使用暴力方式直接作用于刘某,使得刘某失去反抗的能力,然后赵某把包抢走,这符合抢劫罪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