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1999年10月10日与乙银行签定了2年期的贷款500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0年10月12日,甲公司又从丙银行处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由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9月8日,因用作抵押物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甲公司将其运至戊厂修理。同年10月28日,债权均已到期的乙银行和丙银行找到甲公司,要求归还贷款。乙银行同时还表示要以抵押物优先受偿。乙银行( )行使抵押权。A.无权B.有权五条件C.有权D.应在与甲公司协商后

题目

甲公司于1999年10月10日与乙银行签定了2年期的贷款500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0年10月12日,甲公司又从丙银行处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由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9月8日,因用作抵押物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甲公司将其运至戊厂修理。同年10月28日,债权均已到期的乙银行和丙银行找到甲公司,要求归还贷款。乙银行同时还表示要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乙银行( )行使抵押权。

A.无权

B.有权五条件

C.有权

D.应在与甲公司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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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公司无力清偿乙银行的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可以先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B.乙银行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
    D.乙银行应当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题中,物保由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乙银行只能先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第2题:

    2017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价值200万元的汽车设置质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属于“流押契约”
    B.甲公司与乙银行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C.甲公司与乙银行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D.在抵押担保中,禁止流押契约

    答案:A,C,D
    解析:
    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的“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属于“流押契约”;在抵押担保中,禁止流押契约;因此,甲公司与乙银行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 第3题:

    2017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价值200万元的汽车设置质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转让给丙,取得价款830万元。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转让给丙,应征得乙的同意
    B.甲公司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C.甲公司应将转让价款购置同类新设备
    D.甲公司应将转让价款提存

    答案:A,D
    解析:
    甲公司可以将机器设备转让给丙,应征得乙的同意;甲公司应将转让价款提存。

  • 第4题:

    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
    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8年4月20日提货。
    2018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设备,并拟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2018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
    2019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抵押合同无效。
    陈某抗辩称:(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须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7)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8)乙银行能否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3)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5)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①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虽然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丙公司未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未向丙公司交付该设备,丙公司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7)丁公司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尽管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与是否支付价款没有关系)。【彩蛋】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
    (8)乙银行不能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公司)。

  • 第5题:

    2017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价值200万元的汽车设置质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下列关于本案案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
    B.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之间无主从之分
    C.甲公司是抵押人,乙银行是抵押权人
    D.甲公司是出质人,乙银行是质权人

    答案:A,C,D
    解析: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甲公司是抵押人,乙银行是抵押权人;甲公司是出质人,乙银行是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