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个人2007年12月1日受其所在国的甲任职单位派遣来华任职于我国的乙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所得税,该外籍个人2008年3月20日离境,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甲支付的工资、薪金1000美元,乙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4000元,以下对该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1000美元,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4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B.该外籍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90天不足1年的情形,1000美元和4000元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C.由于该外籍个人任职的企业采用核定利润

题目

某外籍个人2007年12月1日受其所在国的甲任职单位派遣来华任职于我国的乙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所得税,该外籍个人2008年3月20日离境,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甲支付的工资、薪金1000美元,乙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4000元,以下对该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1000美元,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4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B.该外籍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90天不足1年的情形,1000美元和4000元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C.由于该外籍个人任职的企业采用核定利润法计征所得税,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1000美元和4000元,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D.由于该外籍个人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1000美元和4000元不需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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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

    A.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

    D.远洋运输船员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E.在中国境内有处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而取得收入所得的个人


    正确答案:ABDE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不适用附加费用扣除的规定。远洋运输船员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标准。

  • 第2题:

    某外籍个人接受总部派遣,于2020年6月5日来华,其任务是对境内的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并于2020年8月25日离境,该外籍个人境内工作天数为( )天。

    A.79
    B.80
    C.81
    D.82

    答案:C
    解析:
    该外籍个人6月在华天数为25.5天,7月份为31天,8月为24.5天,因此一共是81天。

  • 第3题:

    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其2020年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5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扣完“三险一金”后的工资3900元。请问:当月该外商投资企业和派遣单位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工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5 400+4 800-2 000)×25%-1 375]×12 =68 100(元) (2)工程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80 000×(1-20%)×40%-7 000 =18 600(元) (3)提供专利技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 50 000×(1-20%)×20%-20 000 =4 000(元) (4)租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3 000-500-800)×10%×12 =2 040(元) (5)2009年在我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68 1OO+18 600+4 000+2 040=92 740(元)

  • 第4题:

    下列人员可以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费用4800元的有( )。

    A.在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国籍高管

    B.在某外商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员

    C.在某国企工作的外籍专家

    D.甲在中国有住所,其在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在2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 第5题:

    下列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中,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有( )。

    A. 在我国境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籍雇员
    B.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的个人
    C.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D.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答案:A,B,C
    解析: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选项 C);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选项 A,实际执行中满足“外籍雇员”即可,不要求是“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选项 B);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