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2008年12月31日张某取得2007年8月15日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1490元,其中2008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为395元。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2000元。张某2008年利息、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元。A.1454.75B.1854.75C.1819D.1143

题目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2008年12月31日张某取得2007年8月15日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1490元,其中2008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为395元。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2000元。张某2008年利息、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元。

A.1454.75

B.1854.75

C.1819

D.1143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从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8%×20%=1600(元)
  从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490-395)×5%=54.75(元)
  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50%×20%=200(元)
  张某2008年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600+54.75+200=1854.75(元)
(1) 自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 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与民间个人之间的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并不是“储蓄存款利息”,税率仍然是按20%征收。
更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2008年12月31日张某取得2007年8月1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当年12月收到利息。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2000元。张某2008年利息、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600

    B.1800

    C.2000

    D.1400


    正确答案:B
    从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8%×20%=1600(元)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50%×20%=200(元)
    张某2008年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600+200=1800(元)
    【提示】公司与民间个人之间的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并不是“储蓄存款利息”,税率仍然是按20%征收。

  • 第2题:

    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扩充自己开的服装厂规模,约定借款2年,年利率为10%。因为张某公司效益较好,在借款一年的时候决定全数还款,则应还款金额为( )万元。

    A.24
    B.22
    C.20
    D.23

    答案:B
    解析: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本题中实际借款1年,利息应为2万元,应偿还本息和为22万元。

  • 第3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李某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但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 第4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民间借贷的有( )。

    A.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
    B.张某向某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借款
    C.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
    D.李某向王某借款

    答案:C,D
    解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 第5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李某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但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