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B.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C.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D.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

C.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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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债权及利息的处理。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 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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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期限为 1 个月,月利率为 5%。借款期 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本息合计 105 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 误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C.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2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3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
    A 选项表述错误,民间借贷合同无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B 选项表述错 误,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C 选项表述正确,D 选 项表述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前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超过 36%部分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甲公 司可以请求乙公司返还年利率超过 36%部分利息 2 万元。

  • 第3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借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本金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


    正确答案:错误

  • 第4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抵押合同2011年6月1日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即可。

  • 第5题: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 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 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 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用于甲公司技术设备改造。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三年。为担保债权实现,甲以其所有一栋估价为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同时由丙公司用两台轿车设定抵押。贷款发放时,乙银行预先扣除了1年的利息。贷款发放后,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被乙银行发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拖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执行抵押权。 (1)借款合同三年内,甲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多少利息? (2)对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的行为,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3)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其抵押权? (4)房屋或汽车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三年内,甲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的利息为81万元。
    (2)乙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3)乙银行应当先执行房屋抵押,不足部分再执行汽车抵押。
    (4)房屋或汽车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三年利息、抵押拍卖费用。

  • 第7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

    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C

    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D

    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年利率656%,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

    在裁决结果公布前,始终计算利息

    C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

    是否计息依法院裁决而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B,C
    解析:
    选项 A、 B 正确,选项 D 错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选项 C 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向乙银行返还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C.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D.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E.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选项C、D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所以选项E错误。

  • 第14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丙应承担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理由: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第15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不能采取的措施是()。

    • A、停止发放借款
    • B、提前收回借款
    • C、解除借款合同
    •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12年3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未来一年内大概需要贷款资金1亿元,乙银行每季度提供一批贷款,甲公司以其办公大楼在1亿元范围内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15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000万元,借期3个月。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000万元,借期2个月。6月20日,甲公司偿还了1000万元。7月1日,乙银行将其中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7月15日,该办公大楼被法院查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若甲公司未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有权就办公大楼优先受偿

    B

    甲公司于6月20日偿还的1000万元,清偿的为3月15日的借款

    C

    7月15日,乙银行有权行使最高额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债权为8000万元

    D

    就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乙银行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部分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本题中,最高额抵押并未转让,因此甲公司虽未偿还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也无权主张抵押权。
    B项,《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两笔债务均到期,担保数额相同,且负担相同,因此应当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即4月1日所借债务。
    C项,《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本题中,因抵押财产已经被查封,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债权人在6500万元范围内可优先受偿。
    D项,因乙银行对楼房有抵押权,而丙公司仅为普通债权人,因此乙银行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 第19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甲公司才是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进行全额追偿,未得到甲公司完全清偿的部分才属于乙真正享有的破产债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正确答案: 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6.8%。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

    C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未到期债权及利息的处理。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