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投资时的计税基础应该为设备的原计税基础(账面成本)1400000元。之后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0000001400000) /5= 120000 (元),逐年进行调整。
(3)生物制药企业应该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2000000元作为计税基础。
(4)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应该一次性确认所得2000000- 1400000-600000 (万元)。
[提示]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