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4日,甲上市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专利权的价款为8 000 000元,每年末付款2 000 000元,四年付清,甲公司当日支付相关税费100 000元。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PV5%,4=0.8227,PVA5%,4=3.546。则甲公司购买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 )元。A.8 100 000B.8 000 000C.7 092 000D.7 192 000

题目

2009年1月4日,甲上市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专利权的价款为8 000 000元,每年末付款2 000 000元,四年付清,甲公司当日支付相关税费100 000元。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PV5%,4=0.8227,PVA5%,4=3.546。则甲公司购买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 )元。

A.8 100 000

B.8 000 000

C.7 092 000

D.7 19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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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
    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2013年1月2日,从乙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专利权的价款为8000万元,自2013年起每年年末付款2000万元,4年付清,甲公司当日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年期、5%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8227;4年期、5%的年金现值系数为3.5460。则甲公司购买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8010
    B.7102
    C.7092
    D.8000

    答案:B
    解析:
    总价款的现值=2000×3.5460=7092(万元),甲公司购买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7092+10=7102(万元)。

  • 第3题:

    甲公司2018年1月2日,从乙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专利权的价款为4 000万元,自2018年起每年年末付款1 000万元,4年付清,甲公司当日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年期、5%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8227;4年期、5%的年金现值系数为3.5460。则甲公司购买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3 546

    B.4 000

    C.3 556

    D.4 010


    混同

  • 第4题:

    甲公司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继续收购的,仍有权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B: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的,甲公司有权与乙公司的各个股东约定不同的收购条件
    C: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的,甲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乙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再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乙公司的股票
    D: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收购期限届满,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票,其余持有乙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

    答案:C,D
    解析:
    【考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定。详解:根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且应当向该上市公司股东约定相同的收购条件。所以A、B选项不正确。根据《证券法》第89~93条,第96条第2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原因遭遇业主索赔,索赔金额为10000元。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投标前的协议中约定了对于债务各承担50%的比例,则( )。

    A. 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0元,甲公司不得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B. 甲公司支付了10000元后,乙公司就不再对业主承担债务
    C. 甲公司支付了10000元后,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
    D. 业主如果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0元,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E. 甲公司支付了10000元后,乙公司也需要向业主支付10000元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公司与乙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其责任承担形式是连带责任。因此,业主可以向任一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一方承担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的,则享有对另一方债务人的追偿权。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