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公民张某向其投资的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张某既不归还借款,也没有将借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对于该借款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B.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第2题:
第3题:
张某于201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1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请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第4题:
张某、李某、江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张某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j。
A.无需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B.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C.未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有效
D.未经李菜、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第5题: